女装美国销售公司增加线下销售经理,按新公司还是现存公司标准?
大家好。今天和大家分享最近的一个L1上诉判例。案件编号是“In Re: 33672800”,由移民局上诉办公室AAO九月23日发布。
上诉案件是一家海外的女装销售公司(极大可能是中国公司),想使用L1A签证,派遣一位高管到美国的销售公司担任“Director,Sales, Marketing, and Business Development” 销售营销和商务拓展经理。加州中心拒签了他的申请,所以,他上诉到AAO。
上诉判决里面涉及了L1A很多问题的讨论,但是,庞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的主要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的讨论,因为这个判例,将对大家后续的L1A申请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这个问题主要是关于该美国销售公司,是应该按“新公司”提出L1A申请,还是按“现存”公司。
我们先看一下该案的美国销售公司的时间线:
· 2020年5月,美国公司正式成立;
· 2020年5月,与第三方签署了网络销售和仓储服务合同;
· 2021年3月,股东增资10万美元;
· 2022年报税,显示取得线上销售约32.5万美元;
· 2023年报税,显示取得线上销售约88.8万美元。
· 2023年,以“新办公室”的方式,提交了申请人的L1A申请。
移民局加州中心认为:公司是2020年5月就已经成立,并且有了2022年和2023年两年多的报税记录和营收,应该按“现存公司”来申请。
该申请人的律师认为: 公司虽然是2020年5月就已经成立,但是以前的运作模式都是线上,由第三方在代运营,不是中国派人来直接运营,美国公司在美国根本线下的实体也没有员工,而L1A受益人是美国公司的第一个员工,所以,应该可以按“新办公室”的标准来申请。
这两种定位的差别是,如果是“新办公室”,L1A的要求会在某些方面降低标准,比按“现存公司”申请容易批准,比如,对公司人员和管理架构的要求。如果是“新办公室”,移民局会理解是一个过渡的筹备期的安排,会要求比现存公司低一点。
本案上诉庭最终认为:虽然申请人在2020年到2023年提交L1A申请前,没有员工,但是,本案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在2020年就已经在线上销售女装,并且实现了大笔的销售收入。虽然这些线上销售收入是通过第三方来实施的,但是,这取代不了这家美国公司在2020年就已经存在并且正常运转。所以,上诉庭裁定:本案申请人的美国销售公司不符合“新办公室”的定义,而是应该适用“现存公司”的标准。
本案的启示:中国传统服装企业的出海,最初的形式都是电商和产品的出海。委托第三方代运营跨境电商和仓储物流的做法,在前几年或者出海初期是特别常见的做法。在业务发展以后,服装企业希望派人过来,配合线上销售做进一步的线下销售和推广,是很有必要的。这个判例,基本上明确了,在这种情况下,给这位来美国“开疆拓土”的销售经理申请L1A高管签证的时候,要按照“现存公司”来准备各种申请证据资料,而不是按照“新办公室”的标准。如果在这个判例以后,大家还在准备这类L1A申请时,用错了申请标准的话,大家都L1A申请被拒,是比较大概率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