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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分析: 美国大学水球队队员申请EB1A可以主张协会成员吗?

判例分析: 美国大学水球队队员申请EB1A可以主张协会成员吗?

 

EB-1A是美国移民法中的一个类别,专门为那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内具有杰出才能的人提供快速获得美国永久绿卡途径。EB-1A要求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在某一领域中的“杰出能力”,其中一个常见的证明方式就是成为该领域内知名组织或机构的会员。


今天,和大家一起读一个有趣的案例,来看看美国移民上诉法院是如何回答,美国大学水球队成员,可以在申请EB1A杰出人才时,主张协会会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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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子中,申请人在申请Membership这个标准的时候,提交了以下的支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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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申请人在论证“Membership”这一条时,实际上主张了四项证据:第一项是Collegiate Water Polo Association CWPA】美国大学水球联赛的成员;第二到第四项,因为出于保护个人隐私方面的考虑,上诉庭把这三个球队的名称给涂抹掉了。


碰巧,庞律师的大儿子就是打水球的,所以对这项运动会比较了解,所以,这三处的空白极其可能的是:第一个空白的球队是社区大学的水球队;第二个空白的球队是D1大学的一般球队;第三个空白的球队可能是D1大学的顶尖水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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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认为,本案的主审移民官只是论述了第一项美国大学水球联赛的成员,不符合杰出人才里面的“会员”的要求,却完全没有讨论到第二到第四项的证据材料。这样做是过于草率,是不对的,所以直接推翻了案子的拒绝决定,要求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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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判例,关于EB-1AMembership(会员资格)的要求,我们可以得到那些启发呢?


首先,Membership(成员资格)这一条也是可以比较灵活去理解的,并不是要求一定就是大家所理解的一定是特别正规的行业协会才可以,反而,更加应该关注的是,这个成员资格有无代表着一定的优秀性。比如,在本案中,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他是NCAA美国大学体育联赛D1最顶级的几个球队(比如,UCLA,伯克利,USC和斯坦福)的24名校队成员中的一员,他是可以符合Membership(成员资格)这一项的。


其次, NCAA美国大学体育联赛D1组别是美国最高级别的水球比赛,除了奥运会以外,代表着这项运动最高水平。并且,一个大学校队一般只是招收24名队员,所以,各个大学都有严格的队员筛选标准,能入选的都是在水球运动中取得比较高的竞技水平的学生运动员。


最后,论证Membership(成员资格)的证据资料,可能会和论证其在信誉卓著机构发挥关键性作用的资料(比如,是队里的球星或者首发队员),法律是允许这些证据资料重合或者叠加的。也就是,同一个证据,可以使用来论证两个或者以上的标准,“一鱼两吃”或者“一鱼多吃”,美国移民法都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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