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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期移民上诉案例解读回美证申请的最关键时间点

从近期移民上诉案例解读回美证申请的最关键时间点

 

一、判例争议点

移民局六月份公布了申请号为32587647、33201856两个判例,均是关于I-131再入境许可(Reentry Permit,俗称“回美证”)申请的时间点。主要的争议点在于申请人在提交I-131再入境许可申请表时是否实际身在美国,这恰恰也是很多申请人容易忽视的细节。

 

二、主要法律

1.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223节第1203 (a)条规定,(1) 任何合法获得永久居留权(“绿卡”)的外国人,或 (2) 任何根据1924年《美国移民法》第3节第6条合法进入美国的外国人,在1924年7月1日至1932年7月5日期间,若打算暂时离开美国,可申请重新进入美国的许可证,说明其计划离开美国的时间长短及其原因。此类申请应在宣誓下进行,并应采用规定格式,包含规定信息,并附上规定照片。




2.根据《联邦规则法典》第8章第103.2(a)(7)(i)条规定,美国移民局考虑收到的申请,若明确规定提交此类申请的地点,无论是以电子或纸质形式,都将以该规定的地点实际收到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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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联邦规则法典》第8章第223.2(b)(1)条规定,申请再入境许可的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境内以合法永久居民或有条件永久居民的身份提出此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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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情分析

上文所述的两个判例均是关于递交表格I-131申请回美证,且都是基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日并未在美国境内的原因被拒。回美证是针对合法美国永久居民或附条件的美国居民需要短期出国旅行,返回美国时使用的通行证。如果一名绿卡持有者需要暂时离开美国一段时间,则需要递交表格I-131申请回美证,以确保其能再次返回美国,以及保持其美国绿卡身份。通过分析上述两个关于回美证的判例,有利于绿卡持有者在申请该许可证时,意识到申请需注意的重点,使回美证顺利获批。


移民局主要依据《联邦规则法典》第8章第103.2(a)(7)(i)条以及第223.2(b)(1)条规定,拒绝了上述两个判例中的回美证的申请。


1.关于申请号为32587647判例分析

在申请号为32587647判例中,申请人为持有绿卡的日本公民。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提交表格I-131,同时,在当日离开美国境内出国旅行,并于2022年10月24日返回美国。但该回美证申请被移民局驳回,主要原因在于移民局认为,在2022年10月14日移民局收到该申请人的回美证申请时,申请人并未在美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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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例中,移民局于2022年10月14日收到该申请表格I-131,并根据《联邦规则法典》第8章第103.2(a)(7)(i)条规定, 将10月14日作为提交的正式申请日。申请人声称其于2022年10月9日实际签署表格I-131并在美国境内提交,也进一步提供租金支票等证据证明其在移民局收到申请之后的期间会一直居住美国。但移民局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24日期间并不在美国境内,并不能满足《联邦规则法典》第8章第223.2(b)(1)条中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必须在美国境内的法定要求,认为申请人没有资格获得回美证。




2.关于申请号为33201856判例的分析

在申请号为33201856判例中,申请人为持有绿卡的中国公民。申请人在2022年12月7日时邮寄递交了表格I-131。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1日离开美国,并于2023年10月1日返回美国。该回美证申请也被移民局驳回,主要原因也是在于移民局认为,在2022年12月14日移民局收到该申请人的回美证申请时,申请人并未在美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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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例中,移民局于2022年12月14日收到该申请,并将2022年12月14日作为提交申请日。但证据表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1日至2023年10月1日期间不在美国境内,因此,移民局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24日期间并不在美国境内,并不能满足《联邦规则法典》第8章第223.2(b)(1)条中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必须在美国境内的法定要求,认为申请人没有资格获得回美证。在上诉中,申请人辩称其在邮寄申请表格I-131时身处美国,并且提供了USPS的收据副本证据,证明在邮寄时USPS收据显示预计送达日期为2022年12月10日,但由于USPS的效率低下才导致其申请的送达存在延迟,与本人因素无关。但移民局并未采纳该抗辩理由。



 

四、判例启发

综上分析,上述两个判例都是关于申请人进行相对长时间的离美出国旅行,需要提交表格I-131申请回美证的案件。通过上诉两个判例,庞律师提醒大家,美国移民局只会以实际收到该申请表格I-131作为回美证提交申请日,而非表格I-131的签署日期或邮寄日期,且移民局并不考虑邮政的时效性、延后性等因素作为抗辩理由。特别是,移民局对于回美证的审批重点在于,移民局会将申请人正式被接受提交回美证申请日当天,是否在美国境内的情形,作为该申请人是否具有资格获得回美证的审批要素。展开来说,即美国移民局对于回美证申请的最核心的审批要求是,需要申请人在提交回美证申请日(移民局正式受理申请日)时,实际身处美国境内。否则并不满足法定要求,而被判定为不具有获得回美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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