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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研究: 跨境物流企业的高管的L1A 申请

 

判例研究: 跨境物流企业的高管的L1A 申请

 

一、案件争议点

该判例是AAO于2024年5月23日公布的,案件编号为31184612,是关于巴西一家跨国物流公司高管的L-1A类非移民签证的申请。该案主要的争议点在于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管理职务。本判例的申请人为一家巴西跨境物流企业,欲将一员工聘请为“贸易航线经理和业务开发员”,从巴西调派至美国以进行临时的管理职务,为此申请L-1A签证。但本判例中L-1A申请被移民局驳回,主要原因在于移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管理的职务。

 

二、主要法律法规

1.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101(a)(15)(L)条规定,外籍人员要获得L-1A类非移民签证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进入美国之前三年内,已在该公司、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或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连续工作一年。此外,受益人暂时进入美国后继续以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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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101(a)(44)(A)条规定,“管理能力”一词是指员工在组织内的主要职责:(i) 管理组织或组织内的部门、分部、职能或组成部分;(ii) 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员工的工作,或管理组织内或组织内部门或分部的一项基本职能;(iii) 如果直接监督另一名或多名员工,则有权雇用和解雇或推荐这些员工以及采取其他人事行动(例如晋升和休假授权),或者,如果没有直接监督其他员工,则在组织层级内或就管理的职能而言担任高级职务;以及(iv) 对员工有权进行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作行使自由裁量权。除非所监督的员工是专业人士,否则主管仅凭其监督职责并不被视为具有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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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分析

L-1A签证是非移民签证种类之一,针对对象为跨国公司在美所设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果一家中国跨国企业想要调派高管至美国工作,应该申请该类签证,对于该判例进行分析,将有利于企业在为其员工申请L-1A类签证时,突出证明重点,使其顺利获批。


移民局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101(a)(44)(A)条,基于“管理能力”的法定定义理解,管理职务既包括“人事经理”,也包括“事务经理”。在该判例中,移民局认为该跨境物流公司在美国所提供的职务,无论是作为“人事经理”还是“事务经理”的层面上,都无法证明受益人在美工作中能免除亲自执行销售、开发等具体职务,以及无法证明其向受益人提供的职位具有管理性。下文将对该跨境物流公司的申请以及举证进行分析,这将对于企业派遣高管前往美国为员工申请L-1A时,如何证明企业所提供的在美职位具有“管理”职能有着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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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本判例中,移民局还提到了在审查受益人担任的岗位是否有管理职能时,除了会以申请人对该岗位工作职责的必要描述进行参考,移民局还会审查公司的组织结构、受益人下属员工的职责、是否有其他员工协助受益人履行公司运营职责、受益人的业务性质以及任何其他有助于了解受益人在业务中的实际职责和角色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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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受益人是否担任“事务经理”的职务

在本判例中,该跨境物流公司表示受益人在美国的工作将“全面负责商务团队”,并将协调和监督商务团队开展商务活动,管理该商务团队内的员工,还详细列出受益人作为“贸易航线经理和业务开发”的职责,描述受益人在工作中的时间分配,并提供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图予以证明。


但该跨境物流公司未对受益人与团队中现有的销售主管的职级关系进行解释,并未进一步表明团队中的员工是否会对受益人进行工作汇报。该跨境物流公司对于“贸易航线经理和业务开发”这个职位的描述并未能证明受益人主要负责管理或是执行的职能。此外,要注意企业在举证时所提到的企业的未来招聘计划,并不具有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受益人的职位是否具有管理能力。


因而,根据法案规定以及现有证据,移民局无法确定受益人在这个团队中的职级,或在该跨境物流公司的整体组织层级中的职级,是否满足《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101(a)(44)(A)的法定要求,无法确定受益人是否将担任“事务经理”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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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受益人是否担任“人事经理”的职务

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101(a)(44)(A)(ii)(iii)的定义,人事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员工的工作,受监督的员工必须是具专业职能的员工,且受益人必须有权任免这些员工。尽管申请人声称人事管理职责与受益人在美国职位“无关”,相反,根据申请人职位描述表明受益人很可能会将35%的时间用于人事职责,监督下属员工。据此,移民局也将受益人是否担任“管理人事的经理”职务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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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为了确定受益人是否管理专业员工,移民局会重点关注下属员工是否满足进入该领域的最低学历的要求,而不是下属员工所持有的学位。但在本判例中,该跨境物流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表明受益人拟管理的下属员工拥有多年工作经验以及他们的工作与专业是相一致的,不足以证明他们拥有专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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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联邦规则法典》第8 章103.2(b)(1)条,申请人必须证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该职位已实际拥有对下属专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的资格。在本判例中,该跨境物流企业声称,受益人的职责之一将包括在拟议的美国职位上工作一年后雇用最多六名员工(包括专业人员),以此来证明受益人将担任管理职位,负责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雇用、解雇、提拔和组建团队。企业明确了受益人是在美国工作第二年内的某个时间点才会雇用下属专业人员,这属于计划性事件,具有不确定性,并不足以证明受益人的职位具有管理性质。因此,申请人所提供证据未能证明受益人将以担任“人事经理”职务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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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判例中得到启发

本判例中涉及的L-1A类非移民签证针对的是跨国物流企业想要调派高管到美国工作的情形。随着跨境电商的业务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跨境物流企业,也都在洛杉矶周边设立了美国公司和海外物流仓,而L1A是解决这类跨境物流企业的最主要的签证类型。因此,庞律师认为,对于本判例的适用和研究,可以得知移民局对于L-1A签证评估因素和审查重点,对于指导这类企业和人群的L-1A申请有着重大意义。


要证明受益人有资格被列为L-1A类申请的对象,企业必须证明受益人将履行《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101(a)(44)(A)条法定定义中规定的所有四项法定职责。除此之外,企业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将主要从事管理职责,而不是与企业中的其他雇员一起从事普通的业务活动。基于该判例的分析,得到了关于企业为员工申请L-1A签证时应注意的以下几点:


1.关于对受益人所担任岗位的的“管理”性质的评估

根据以上对本判例的分析,移民局会重点关注员工前往美国是否从事“管理”职责,而非执行职责,会将企业对于该岗位的职责的必要性描述、公司的组织结构及该员工在该公司的职级关系进行综合评估。


企业除了对员工的岗位职能进行明确说明,还必须证明:(1) 该职能是一项明确定义的活动;(2) 该职能是必要的,对企业而言是核心的;(3) 员工将主要管理,而不是履行职能;(4) 员工将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级职务;(5) 员工将对其所管理的职能部门的日常运作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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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民局关于受益人管理下属员工专业性的评估

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101(a)(44)(A)(ii)明确规定,“除非受监管的员工是专业员工,否则主管不应仅凭借其监管职责而被视为以管理身份行事”,因此,企业必须证明该员工将在美国管理的下属是专业员工。为了确定下属员工的专业性,移民局会将进入该领域的所要求的最低学历门槛,作为评估这些下属员工的职位是否满足专业资格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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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移民局关于受益人是否已实际取得拥有管理下属员工的权力

根据《联邦规则法典》第8章103.2(b)(1)条,企业必须证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该职位已实际拥有对下属专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的资格,并有相对应的行为。该判例中L-1A申请被拒的其中一个原因,即该跨境物流公司提供的是未来两年内的雇用专业人员的招聘计划,不足以证明受益人的职位是否将真正涉及对下属专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对于L-1A申请中对于受益人实际任免权力的证明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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