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餐馆办理L1A,是申请“Manager”,还是“Executive”?
最近,很多中餐出海美国,在我们洛杉矶周边,比如海底捞,眉州东坡、太二酸菜鱼等等。不少申请人都希望通过在美国开一家餐馆或者是收购一家餐馆,来给投资人、高管或者经理办理L1A签证。在L1A跨国企业经理工作签证办理过程中,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究竟受益人应该是申请为”manager” (经理人),还是“Executive” (高管)。这个问题往往还是决定一个L1申请案件是否顺利获批的最核心的问题。
最近,移民局AAO办公室(行政上诉办公室)公布了两个相关的判例,对我们研究这个问题很有帮助。
第一个判例是2024年3月12日发布的案件编号为:In Re: 30415883号。在这个判例里面,受益人是美国这家餐馆的“founder,president and majority shareholder” “发起人,总裁和大股东“,律师是按照Executive高管类别来给申请人申请L1A。律师在申请中强调受益人是发起人、总裁和大股东,并且提交了餐馆的管理架构图,说虽然目前只有四个员工,但是,未来五年,会雇佣多名新员工。 AAO行政上诉的法官,支持移民官的拒签决定,认为,如果一个餐馆只有四个下属员工,这位申请人高管,不可能在日常工作中,只做”高管“的工作,而是一定会做很多餐馆实际运营的一线工作。并且还认为,受益人是“发起人,总裁和大股东“这些头衔,不是就一定意味着申请人符合移民法关于高管的定义。
第二个判例是三天后发布的另外一个案件编号为:In Re: 30452470号。在这个判例里面,同样,也是在美国开餐馆,律师是给这位Director客户申请“Manager”餐厅经理类别。同样,律师在申请材料中,也提交了餐馆的管理架构图,图里显示,该经理下面,管理了两位主管级别的人员,同时,这些主管级别下面,又管理着3到4名的一线员工。帮助大家理解,比如,申请人是餐厅的总经理,他管理着后厨总监和楼面总监,而后厨总监下面有3名的后厨人员。移民官自己混淆了Manager和Executive的区别,额外增加了移民法没有的一些不合理要求:比如,要求这位Director只是行使某种管理Function职能,不参与餐馆的具体实际经营;还要求申请人去证明这两位主管级或者总监级的员工,是如果管理下面的三个员工的,比如,后厨总监是如何管理后厨的炒锅。这一次,AAO行政上诉的法官,做出了相反的判决,认为移民官的拒签决定是超出了移民法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必须进行纠正。
为什么同样是通过开餐馆来申请L1,会带来两个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这两个判例,会给我们在准备中餐馆的L1申请中,提供哪些指导和经验教训?庞律师认为,大致可以归纳为下面几个方面:
1. 中餐馆的管理人员,究竟是申请经理类别,还是高管类别,是要和律师具体讨论和分析利弊,才可以做出比较合理的决定。
2. 如果受益人有餐饮管理和运营的多年经验,一般而言,申请经理类别比申请高管类别更加合理。
3. 提交中餐馆的L1申请时,餐馆的管理架构图是一份必须文件,必须对这份文件进行反复推敲。
4. 一般而言,如果大家收购或者开办中餐馆的目的,是为了申请L1工作签证,应该收购员工数目多于10人以上的中餐馆,比如,第一个判例里面的员工总数是4到5个,就会被拒,而第二个判例,员工总数应该在十个以上,因为还管理着两位总监,每个总监还有3到4名员工,这种情况下,就算是被拒了,也可以通过上诉获批。
5. 通过在美国开办或者收购中餐馆,来办理L1工作签证和日后的EB1C,仍然是一条快捷而可行的途径,只是大家要对餐馆做好相关的规划,最好是提前聘请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参与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