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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移民美国的新途径----权威律师深度解读律师申请杰出人才EB1A的关键

前段时间热播的都市律政剧《精英律师》,给普通观众展现了当下中国律师的职场、人际及情感生活状况。剧中以男主角罗槟为代表的律师们,每日身穿笔挺的西装,开着轻奢的轿车通勤,在高端大气的写字楼办公,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令客户心悦诚服,于法庭之上展现雄辞闳辩,与竞争对手周旋游刃有余,浑身散发着“精英范儿”。在中国,律师行业普遍受教育水平高、社会地位高,薪资优厚,使得很多人自然而然,会把成功的律师与杰出人才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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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美国,律师也享有非常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美国移民局对拥有杰出能力的中国法律行业人才,是否也持高度欢迎态度呢?首先,在整个职业移民类别中,最高优先级的EB1A杰出人才移民规定的专业领域并不包括法律。目前,移民局对这个问题的主要依据是1995年1月20 日颁布的移民局首席律师签发的一份法律意见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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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律意见书的条文明确指出,律师应视为“职业”,适用于申请高等学位的专业人才移民,即EB2,但是,EB2 的弱点是其明确要求必须有一个美国的律师事务所作为雇主支持申请。所以,很多中国优秀的律师,还是在认真地考虑申请EB1A杰出人才的可行性。从事律师和法律实践工作,究竟是属于EB1A规定的“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五大领域的哪个范畴呢?那么法律工作者可以申请杰出人才移民吗?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EB1A是面向具备特殊专业才能 (Extraordinary Ability) 的杰出人才,就是说申请人应为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特殊专业才能和成就的人。要满足EB1A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足够的材料证明在其在领域内已经获得公认成就,未来也将继续从事该专业来贡献美国,EB-1A在申请时不需要有美国雇主。


美国庞飞律师事务所在杰出人才申请领域有非常丰厚的经验。杰出人才客户所涉领域广泛,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 杰出科技人才包括:科学家、院士、发明家……等。

2. 杰出艺术人才包括:画家、书法家、舞蹈家、音乐家……等。

3. 杰出教育人才包括:特级教师,著名教育家、教育理论家……等。

4. 杰出运动人才包括:运动员、教练员……等。

5. 杰出商业人才包括:企业家、贸易商人、管理专家、金融专家……等。


尽管律师作为法律工作的实践者,并不特别明确地可以归类属于以上哪种类别,但并不意味着是律师就与EB1A无缘。律师可以因在法律执业以外的才华,并在上述领域中的杰出才能而获得EB1A 的申请资格。换言之,律师申请人可通过分析和评估,将自己定位为某个领域的专业人才。比如,1995年的法律意见书也明确指出,“如果一个申请人在商业或者是其他EB-1领域拥有杰出能力,该申请人不应该以他/她是律师,就拒绝该EB1A申请”。(“An alien who is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business or in show other EB-1 endeavor would not be ineligible for EB-1 Classification simply because the alien is also a lawyer…”)

那么,什么样的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才可以符合杰出人才EB1A的要求呢?美国移民法规中对于上述“特殊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的界定是:“特殊才能”意味着专业水平显示出已经处于所在专业领域一小部分比例的顶层水平。大家可以也去查查英文字典,好好理解一下Extraordinary这个词的含义。

事实上,相关移民法规排除了许多单纯以领域中实践者身份,如医生、会计师、律师等等,即“本职职业”为基础的EB1A的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不能以律师作为领域申请,这是职业身份,不是领域。换言之,如果你只是个普通的律师,没有在五大领域做出法律相关的原创性的贡献,比如没有过发表论文,没有获得过国家级奖励,没有媒体报道,不是行业协会会员,没有做过评审,那你只是普通的法律工作实践者;但如果反之,你可以证明自己在商业、社会科学或教育等领域有杰出的贡献,就可以考虑申请杰出人才移民。换句话说,一个普通的法律工作者或者律师是不具备杰出人才资格的。

 

下面,庞律师精选了近期获批的法律类杰出人才成功案例,和大家一起探讨和归纳律师及法律领域工作者申请杰出人才EB1A的关键点:

L女士,国内知名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法学教授。我们为其杰出人才申请的定位是专注商贸领域的法学家。我们在 I-140 呈请信中,主张和证明7项主张:1. 获奖(2 项) ;2. 出版物著作权(15 篇论文加书籍);3. 领导性关键作用(1 项) ;4. 原创性贡献(3 类); 5. 会员资格(1 项);6. 评审(1 项),7. 高收入等论述其符合相关移民法规对 “杰出能力” 的要求。同时提供来美做法学研究的工作计划。在收到移民局某审核官员以从事法律实践的人不属于EB-1A的五大特定领域(科学、艺术、教育、体育和商业)为由,发出一封简短的意图拒绝通知(NOID)后,在律所的协助下,客户向移民官提出了申诉,并补充了个人陈述、来美计划和其他相关材料。最终获批。

L先生,国内公益法领域的资深研究者、律师,是我国某从事公益法研究和服务的公益组织的创始人,曾主持了多项公益法领域的课题研究,并发表了多部著作、论文。他的研究工作包括地方政府公益法立法草案的起草和国家级的公益法课题立法研究。由于中美法律体系的差别,很难论证L先生在中国公益法领域的造诣能运用在美国并给美国带来利益,因此L先生的申请难度主要集中在领域定位和来美计划上。经过本所律师的研究和分析,最终将客户巧妙定位为 “公益法学家、公益人” 。我们为客户主张了5项主张::1. 原创性重大贡献(学术研究成果推进行政法规的指定和修改);2. 信誉卓越机构发挥关键性或领导性作用(1项);3. 专业协会会员(2项);4. 媒体报道(3项);5. 学术文章著作权(3本专著、4本合著)来论述其符合相关移民法规对 “杰出能力” 的要求。客户在律所指导下,通过近10页的来美计划书成功说服移民官其赴美后如何用中国公益法学的知识造福美国。

Z先生,国内知名大学刑诉法学博士、博士后,刑诉法学教授,同时也拥有工科的本科背景。我们将客户巧妙定位在EB1A法条所列举的 “教育” 类,将客户领域定位为教育领域的,刑诉法学教育家,材料都紧扣法学教育家来主张,充分打消了移民局认为 “律师” 不属于EB1A类别的顾虑。我们在 I-140 呈请信中,主张和证明6项主张:1. 原创性重大贡献(3 项) ;2. 学术文章著作权(17 篇论文加书籍);3. 关键性或领导性作用(2项) ;4. 评审(专业期刊审稿2项;博士论文审稿1项); 5. 会员资格(2 项);6. 媒体报道(2 项)论述其符合相关移民法规对 “杰出能力” 的要求。客户按照律师意见,准备了来美做法学研究的计划,说服移民官其中国刑诉法研究将如何给美国带来实质的利益的工作计划。

 

综合分析以上的三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律师申请EB1A杰出人才的主要关键点有如下方面特点:

1. 申请人需要花大力气证明自己在自己申请的某个单项专业领域(如国际贸易、公益法、刑事诉讼、知识产权、创业辅导等等)有重大独创性贡献,可以包括理论上的创新,实践上具体经办案件对中国立法、体制影响等众多内容;

2. 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是擅长总结归纳并且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或出版专业书籍

3. 申请人一般还需要证明自己在某个领域发挥领导性关键作用(如某公司的法务主管、某法学院的教授等等)

4. 申请人一般都会是各种专业学术机构或专业协会的会员。有律师证即可入会的普通律师协会不能满足这一条件,而必须是吸纳某个领域的专家和学者而组成的有一定权威性的协会;

5. 申请人往往还会担任很多项目的评审或者审稿,例如在各地律协组织的一些比赛的评审工作,或给法学类期刊杂志担任审稿等。

庞律师的上述解读,也被美国移民上诉法庭关于这个问题的最新判例Matter of J-L-, ID# 2622181 (AAO Apr. 8, 2019)所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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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申请人是来自于中国北京的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他同时也是一个美国律师事务所在北京的分所的合伙人,他的主要擅长“中国商业和知识产权法”(“his knowledge of Chinese busines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内华达中心直接以律师不符合杰出人才的定义为主要理由,给他签发了NOID(意图拒绝通知),并且在他补件后,直接以这个同样理由,拒绝了该申请。申请人上诉。在上诉判决书中,AAO同意了申请人的观点,认为该律师的背景和工作经历,符合EB1A法条里面的杰出商业人才(”Business”)的定义,所以,认为移民局内华达中心审查过程存在瑕疵,解释法条不当,所以直接判决移民局重新审查该申请。这个新的判决,给中国从事民商事专业的律师带来了巨大的福音和好消息,这证明从事民商或者知识产权的律师同行们,不仅可以使用EB2进行职业移民,也可以以本人具备杰出商业人才(”Business”)这个领域的杰出才华,去申请美国的杰出人才EB1A。


律师在美国一直是传统的高薪行业,随着中美贸易协议的初步达成,以及中美之间经济、贸易、文化和人员等各个方面交流的日益频繁,美国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精通中美两个世界大国的律师来说,将是一片事业乐土和开启新的篇章。欢迎广大律师、法律学者及法学教授,联系我们了解和评估杰出人才移民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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