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后一个月的排期总算等到了,虽然已经进入了美国的“节日季Holiday Season”,但是12月的排期总体来说没给我们带来什么节日的欢快气氛。
职业移民依然没恢复倒退前的样子,亲属移民也在缓慢移动。不过要说小惊喜还是有的,那就是EB-1竟然前进了3个多月!比起那些原地不动,或者“龟速”往前的类别,不能不说这是节日里最好的消息之一了。
B表却没有变化,都是停留在了2017年9月1日。
一般而言,上一个月的中旬,就会公布下一个月的移民绿卡排期的情况。比如,12月的排期,实际上是在11月中旬就已经公布。移民绿卡排期表是按月公布,也是按月份来执行,也就是,同一个月某项移民类型只有一个优先日(Priority Date),只有早于排期表的优先日的才有机会进行递件(B表)或者是获得移民签证或者绿卡(A表)。
1. 哪里去找自己的EB1A申请的优先日?
其实很简单,每个申请人只需要找出自己的EB1A批准通知书 (I-797, Approval Notice),在图示的红色方框内,就可以找到你的优先日 (Priority Date)啦。如下图:
2. 什么是A表?
A表,即“移民签证的最后批准日期”(Application Final Action Dates),又称移民排期。简单来说,如果申请人的优先日(Priority Date) 早于A表显示的日期,那么移民官就可以正式审理你的案件,并签发移民签证或者绿卡。
如果申请人是在中国境内,需要到广州美领馆面谈的情况的话,如果是A表排期马上要到或者已经刚刚排到的话,美国国家签证中心(NVC)会邮件通知你提交相关的各类公证、体检报告等文件资料(Civil Documents),并且在你的资料全部收齐以后,发通知要求你在具体的时间,前往广州美国领事馆进行移民面谈。
3. 什么是B表?
B表,即“可以递交申请的最早日期”(Dates for Filing Applications),又称递件排期。简单来说,如果申请人的优先日(Priority Date) 早于B表显示的日期,那么在美国境内的申请人就可以递交绿卡申请(I-485表)来进行身份调整,与此同时,申请人也可以同时递交工卡(I-765表)和回美证(I-131)等申请。
还有两个小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B表仅适用于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的申请人,不适用于在中国的申请人。在中国的申请人,应该适用领馆程序或者叫NVC流程,这时应该看A表,而不是B表。
第二,B表是国务院发布的,但是,移民局才是真正的审理机构,所以,移民局会根据正在处理的案件积压的程度,决定是否继续接受新申请。所以,通常国务院发布排期后,通常移民局会在几天后表态本月是否可以使用B表递件。如果移民局表示B表不可用,申请人需要按照A表的排期来递交I-485。
4. 为什么B表会没有变化?
一般而言,过去的几年,中国EB1平均每年批准6000多张签证。B表没有变化,很有可能是本财年签证名额也会很快用完,导致无法在相应时间内处理完全部申请,所以通过调整排期来控制递交申请的数量。
就是说,也许移民局收件截止日2017年9月1日前,已经预计会收到超过了每年的大概额度(6000多)的签证申请。因此,遇到这种排期没有变化,甚至倒退的情况,大家一般不用太过于惊慌,而是建议申请人查看排期停滞或倒退前的一个月排到了哪里。
5. 2018年国会报告EB1积压数据可能有误?
移民局2018年4月的报告显示中国EB1主申请人积压人数约为2.3万。有些人对这份报告的数据报以质疑态度,认为这个数字是国会出于某种政治方面的动机,指示移民局做出这样的数字预测。
随后,国会2018年12月的调研报告的表述比较含糊,可以解读为数字是petition已经批准、等待调整身份/绿卡的人数,也就是主申请人的积压人数。
然而,移民局却定义为截至2018年4月20日,I-140 petition已经批准,但优先日在国务院公布的2018年5月排期之后的数字。表面上看起来问题不大,然而,2018年5月的EB1排期跟前面介绍的排期停滞或倒退属于同一种情况,都是没有足够参考意义的。
大家知道,2018年3月中国EB1的A表排期还是Current(无须排期的),而从2018年4月,A表才倒退到2012年1月1日。这个倒退,极其有可能有某个2012年批准的申请人,一直出于各种原因拖着不去申请绿卡,但是,这不是说现在才开始处理2012年的申请,或者是说2018年开始有长达6年的EB1绿卡排期积压。也就是,到2018年4月EB1绿卡开始重新有排期时,中国申请人的EB1主申请人的积压数字应该是比2.3万要小很多,应该是扣除2012年1月到2018年3月这几个财年的已经批准的绿卡数量。
据相关方面的估计,2012年1月到2018年3月移民局一共批准了4万3000多张EB1类别的绿卡,涵盖了大约1.8万的主申请人。所以,到2018年4月为止,出生在中国的EB1主申请人的积压数据应该是5000名左右,当然这个没有包括2018年4月以后批准的新申请。
6. 中国EB1A申请人的排期预测和展望
按照上面的解读,庞律师认为,根据数据统计,假设是2018年4月积压为5000名申请人,但是根据每个主申请人应该会有2名左右的配偶或者子女(中国家庭的一个孩子的典型人口结构),在等候EB1 绿卡的总人数大概有1.5万人(5000主申请人加上1万名配偶或者子女)。
所以,按照每年6000余张绿卡配额进行推算,目前中国EB1的积压大约还需两年半才能消化完毕,基本和移民局目前公布的2017年5月15日的排期日期大致相符。当然,2018年4月至今,移民局有无批准超过每年6000余张绿卡配额的EB1的主申请案件,这个数据目前移民局没有公布,我们也就无法预测后面的绿卡排期情况啦。
不过,虽然EB1有两年半左右的排期,值得注意的是,EB1依旧是职业移民排期最快的途径,甚至还是中国申请人除了公民结婚绿卡以外排期最快的途径!
估计很多人要说,谁不想快点拿到绿卡呢?但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要求太高了!不是我们这些普通人可以申请的!
真的是这样吗?其实这都是大家的误解!大家要知道EB-5投资移民全球每年只有一万张绿卡的名额,而EB1第一类优先每年有四万张绿卡名额,是EB5的整整四倍!许多人都低估了自己的能力,生生错过了这条最快速的留美通道。
EB-1A申请的证据要求
从法律上讲,EB-1A杰出人才需要在自己专业表现出类拔萃才行。那么,申请人如何证明自己已经达到了EB1A的法律标准呢?
初读美国移民法的相关章节,归纳起来,除了符合一次重大成就的少数申请人(奥运会冠军、奥斯卡获得者等等)以外,大部分EB-1A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满足以下十项中的至少三项:
1. 获得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2. 被选为高标准专业协会的会员;
3. 申请人得到过专业媒体的报道;
4. 在专业领域有重大创造;
5. 发表过专业论文;
6. 评判过同行的工作;
7. 在重要机构或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
8. 展出过自己的作品;
9. 收入远远高于同行;
10. 其他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达到本领域顶尖水平的证据。
根据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至少提供以上十条中的三条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在本领域达到了顶尖水平。移民局在审理EB-1A时,除了要看申请人是否满足了至少三项条件外,更重视在每一项条件下面所提供的证据的强弱。尤其是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证据,以及中国申请人来自美国以外的证据,申请人必须提供文件加以详细解释,以便移民官可以理解这些证据在法律上的意义。
“优势证据法则”和“自由心证法则”
审理EB1A移民申请案,移民局采取正确的证据标准是一种叫做“优势证据法则”的证据标准,而辅助这个证据标准的,是移民官的“自由心证法则”。
这是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看起来更像真的,而不是假的”。“看起来更像”意思是“超过50%的机率更像”。“优势证据法则”标准是比“明确有说服力/高度盖然性”和“排除合理怀疑”这两种证据标准都低的一种标准,而后两种证据标准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这意味着,在EB-1A申请中,申请人只要为每一环节提供"优势证据"即可。
在2010年12月22日,美国移民局USCIS根据第九巡回上诉法院(Ninth Circuit)针对Kazarian案的判决发布了一个备忘录,该备忘录为移民官如何评估EB-1A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供了指导方针,即USCIS审理时两阶段判定标准(Two-Step Analysis)。
此后,移民局在审理EB1A移民绿卡申请案时,一直采取这个USCIS审理时两阶段判定标准。也就是:
第一步:客观的确定是否申请人已经提交了满足8 CFR 204.5(h)(3)的最初证据,即关于一次重大成就、或者10条标准中的3条的证据、或其他类似的证据。
第二步:在最终资格认定时,综合考虑所有证据,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特殊人才签证要求的高专业水平。
大家再把这Kazarian案的两步审理法和“优势证据法则”及“自由心证法则”进行对比,不难发现,EB1A审理中的两步法实际上是每一步的要求,是各有侧重点的,恰恰是“优势证据法则”及“自由心证法则”的实际应用。
也就是说,两步审理法的第一步主要是要求移民官运用“优势证据法则”,去排除一部分没有递交出符合该法则规定的证据,去证明一次重大成就、或者10条标准中的3条。两步审理法的第二步主要是要求移民官运用“自由心证法则”,去综合考虑所有证据,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特殊人才签证要求的高专业水平。
什么是“优势证据法则”?
优势证据法则,首先需要理解证明标准这个概念。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主体(EB1A申请人)对待证事实(证明本人优秀杰出)为了实现其证明目的,在证据的质量上所应达到的程度。通俗地说,证明标准就是衡量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尺度。“优势证据法则”,处理上面的概念上的理解以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A. 证据是否有优势是对证据质量的评价,而不是单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证据的质量指证据所产生的可能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是对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能否成立的说服力。EB-1A申请的核心是运用证据来使移民官相信你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存在。
证据的多少并不能改变证据的质量,诸多证据针对某一待证事实进行证明,但不具有说服力,与仅有一份无说服力的证据的证明程度是相同的。关键是证据要有“优势”和证明力。 例如,在EB1A申请过程中,一封来自行业领袖和权威的推荐信(比如电影导演领域取得李安导演的真诚的推荐信),其证明力是有可能大于5-6封一般推荐人的推荐信。
B. 移民官对证据具有优势的判断须在排除合理怀疑之后。移民官在审理一个EB1A申请时,应以具有关联性、合理性的证据借助经验和论理作出符合逻辑的推断,通过排除合理的怀疑,建立以理性为基础的内心确信而得出须受经验和逻辑检验的结论。
比如,某EB-1A主申请人,主张其获得了某个奖项。而移民官去到这个评奖单位的官网,去找相关的报道,发现这个评奖活动根本没有显示有申请人主张的那个奖项,那么,移民官对申请人获得的这个奖项的所有相关证据就会觉得是有存疑和矛盾,将会进行严格的审查。“排除合理怀疑”不是绝对排除其他任何可能,而是依据经验和论理找出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各种关联中最大的可能性。
C. 优势证据是认定待证事实的最低限度的证据,是移民官批准一个EB1A申请的最低标准。 也就是,一个EB1A的申请,要获得批准,其证据必须达到优势证据原则的要求,也就是,优势证据是必要条件,低于这个标准,移民官不会批准这个EB-1A申请。但是,优势证据标准不是充分条件,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符合“优势证据原则”的EB-1A申请都会获得移民官的批准。
什么是“自由心证法则”?
“自由心证法则” 是可以切分为“自由”和“心证”这两个组成部分去理解。“自由”是指美国移民法给予移民官在审理EB-1A申请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移民官凭借“良心”、“经验”和“理性”判断证据。“心证”指移民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当这种“心证”达到深信不疑或者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便成为“确信”。
证据的客观性只有通过移民官的主观思维和吸收加工才能被认识,移民官最终所认定的事实只能是移民官以一定的证据为基础而形成的主观认识。对证据是否具有优势的判断则由移民官主观思维进行,得出的结论也只能是主观的,但主观的认识来源于客观。
移民官在判断事实时应以证据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从而在内心确信其对待证事实的最后结论是符合客观实际。至于与优势证据原则相结合,指移民官独立行使对证据自由评估裁量权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使用证据规则来进行。
Kazarian案的两步审理法要求,移民官在最终资格认定时,应该综合考虑所有证据,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特殊人才签证要求的高专业水平。在移民局的近期审批实践中,也常常会有很多蛮不讲理的移民官,完全不遵守Kazarian案的两步审理法和“优势证据法则”及“自由心证法则”的要求,胡乱拒绝案子的情况。碰到这种情况,律师和申请人应该考虑直接上诉或者是要求案件重新审理(Motion to Reconsider)。
以推荐信为例谈“优势证据法则”和“自由心证法则”
带有杰出专家和权威人士证词的推荐信是每个成功EB-1A申请的关键证据之一。你必须在证明信中解释专家的可信度和证明力。通常在这封推荐信的介绍部分,专家会描述他们的背景、成就、职称、经历等,并将他们的简历附加到信中,此类证据的组织和准备,主要是要遵循“优势证据法则”的各项要求,去提供各方面的辅助证据(简历等等)来证明。
近段时间的审批动态,美国移民局更重视来自外部圈子的独立专家的推荐信,而不是来自圈内熟悉的同行。从移民官的审批结果进行总结,以下顺序显示了从重到轻的推荐信的证据力的重要性:
* 政府机构;
* 专业或科学团体;
* 行业协会;
* 独立专家;
* 雇主、上司、同事
举例来说,来自高度权威机构的外部圈子的推荐信非常有价值,特别是如果推荐人不是通过本人,而只是通过他的出版物、会议贡献和工作成果认识申请人,这类证明力的判断,实际上就是参杂了很多移民官的个人判断和审批经验,遵循的是“自由心证法则”。
推荐信必须用非专业的语言来撰写。这意味着推荐人不应该使用技术性词汇,而应该使用清晰简单的描述。推荐信中需要解释清楚申请人会在整个领域的领先地位和其在整个领域的重要性。如果推荐信包含有来美计划部分的内容,拟聘用的雇主应着重描述该职位情况、该职位要求如何高端、为何申请人是团队中的关键成员,以及为何申请人比其他同事更优秀等。
信中应当明确的是,只有极少数具有杰出能力的顶尖人才能完成这个职位所要求的职责,申请人就是其中之一。这时有必要使用具体的例子并进行详细描述。推荐信还应该尽量不要使用无关证据,以避免可以用来反驳申请人的论据,这也就是“优势证据法则”在“排除合理存疑”方面的具体体现。证明信应当确认申请人已经对研究领域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并且取得了重大的成绩和贡献,以促成移民官形成申请人的确是某个领域的杰出人才的“自由心证”。
这也就是回答某一封推荐信是否采用、需要采用多少封推荐信以及推荐信的长度等问题的关键因素。这是因为,推荐信作为EB-1A申请中的一类证据,需要根据“优势证据法则”和“自由心证法则”,注重质量而不是数量,注重给移民官的整体感觉,注重推荐人的精挑细选,注重推荐人的中立性和代表性,这样组织出来的推荐信才会为成功的杰出人才申请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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