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来律所咨询的时候,只是跟律师说"我想来美国",但是究竟有哪一种签证可以来美国,很多人都不知道。那么现在我们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个汇总。
一、亲属类(Family-Based)
1.IR类(Immediate Relative Immigrant Visas),直系亲属类移民签证,无签证配额限制,是亲属类移民中最快的项目
IR1,结婚满两年的美国公民配偶;CR1,结婚满两年内的美国公民配偶
IR2,IR1签证持有人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CR2,CR1签证持有人的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IR3,美国公民在外领养的孤儿
IR4,美国公民在美国领养的孤儿
IR5,21岁以上的美国公民申请父母团聚
2. F类(Family Preference Immigrant Visas),亲属类移民,有配额限制,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有不同的排期
F1,美国公民未婚子女,及他们的未成年子女
F2,美国绿卡持有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未婚子女(21岁及以上),该类别70%以上的名额会分配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F3,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女,以及他们的未成年子女
F4,年龄至少21岁的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和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职业类(Employment-Based)
EB-1,分为EB1A(杰出人才),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和EB1C(跨国公司高级管理或行政管理人员),无需雇主,有排期
EB-2,拥有高等学位外国专业人才,或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者运动方面拥有特别能力,会在全国经济、文化、或教育上对美国有助的外国特殊人才,需要雇主,有排期(其中NIW国家利益豁免是个例外,无需雇主,有排期)
EB-3,非技术劳工(需要雇主,有排期),美国雇主需要证明该工作劳工短缺
EB-4,宗教人士签证(以雇佣为申请目的)
EB-5,投资移民,EB-5投资移民可以分为两大类:直投项目和区域中心项目。
直投项目可以分为两类:
a.100万美金,在美国本土任何地方创业,并直接雇佣不少于10个全职职位;
b. 50万美金,在TEA(目标就业区)创业,并直接雇佣不少于10个全职职位。
区域中心项目也可以分为两类:
a.100万美金,在美国本土任何地方参与区域中心项目,并间接雇佣不少于10个全职职位;
b.在TEA参与区域中心项目,并间接雇佣不少于10个全职职位
三、特殊类(Special Immigrant)
SD和SR,宗教工作者
SQ,为美国政府工作的阿富汗人/伊拉克人
DV,多元化移民签证
SB,由于未能在美国持续居住而导致永久居民(LPR)身份失效者,在特定情况下可申请获得SB1类签证重新进入美国
一、旅游/访问类(B类)
1. B类(商务/旅游)
B1,商务访问,短期商务活动,包括签订合同,参加会议和短期培训等
B2,旅游访问,美国探亲,旅游和医疗等
B1/B2,商务/旅游
2. C类(过境签)
C1,美国过境签证,签发给经美国境内立即继续转往其他国家的外国公民
C2,过境去美国纽约总部的外国人
C3,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随从、仆人、私人雇佣及其家属
3. D类(机组人员)
D,海员/飞行员
二、工签类
1. L类(跨国企业派遣签证)
1)L1,分为L1A(高管派遣)和L1B(技术人员派遣)
2)L2,L1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
2. H类(雇主类工签)
H1B,工作签证,申请人必须是本科以上学历拥有特殊才能和专业的工作人员;每年名额有限,供不应求,采用抽签制度发放签证
H1B1,自由贸易协定专业人士(如新加坡、智利等适用)
H1C,前往缺乏医疗人才的地区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士
H2A,从事短期或季节性工作的农务人员
H2B,临时服务或劳动工作的技术活非技术工人;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核证,确认没有美国公民可以胜任申请人的职位
H3,临时受训人员,比如赴美接受1-2年的培训
H4,H1/H2/H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子女
3. E类(贸易投资)
E1,条约国公民在美经商者及其配偶和子女,通常所说的“贸易者签证”
E2,条约国公民在没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通常所说的“投资者签证”
E3,适用于澳大利亚国民
E3D,E3的子女
4. P类(文艺体行业的杰出人才)
P1,个人或团体运动员及文娱团体成员
P2,参加交流活动的艺术家和演艺人员
P3,参加独特的文化活动的表演艺术家或演艺人员
P4,P1/P2/P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小孩
5. R类(宗教工作者)
1)R1,宗教工作者签证,包括由著名宗教团体指派主持宗教礼拜仪式,从事宗教职业,以及他们的随行人员;在申请此类签证时,必须已经至少加入教派两年
2)R2,R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满21岁子女
6. G类(国际机构工作者)
1)G1,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常驻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2)G2,被美国成人的外国政府猪排国际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3)G3,未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代表及直系亲属
4)G4,国际组织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G5,G1-G4签证持有人的随行人员
7. A类(政府工作者)
1)大使,公安部部长,职业外交官,领事官员或其直系亲属
2)其他外国政府官员和员工,及其直系亲属
3)A3,A1/A2的随从人员和直系亲属
8. I类(新闻工作者)
I,新闻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未婚子女
9. OPT(实习签证)美国毕业的F1留学生,可以申请此类签证,毕业后有1年的实习时间,可以在美工作、准备H1B签证
三、学习类
1. F类(国际留学生签证)
1)F1,最常见的学生签证,签发给全日制在美国读书的国际生
2)F2,F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或未满21岁子女,就是我们常说的美国陪读签证;这里需要注意,美国是没有父母陪读签证的
3)F3,对加拿大和墨西哥人的语言培训项目签证
2. J类(访问学者)
1)J1,交流访问学者签证,包括学生、老师和学者,主要为了促进美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2)J2,J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满21岁子女
3. M类(培训类)
1)M1,在非学术或折页教育机构进行学习、培训的学习签证
2)M2,M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满21岁子女
3)M3,只发放给加拿大或墨西哥学生
4. Q类(文化交流活动)
1)Q1,美国国际文化交流短期签证,签发给国际文化交流认识;活动侧重文化交流,必须提供美国公众参与机会,大多数项目是在学校、博物馆等地举办
2)Q2,为安尔兰和平项目参与者设立的签证
3)Q3,Q2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子女
四、杰出技能类
1. O类(杰出人才)
1)O1,杰出人才签证,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文艺等行业内的杰出人士,申请标准可参考EB1A
2)O2,O1签证持有人的助理或随从人员
3)O3,O1和O2的配偶及未满21岁子女
2. P类(文艺体杰出人才)
1)P1,运动员或娱乐组合成员
2)P2,参加交流活动的艺术家或演艺人员
3)P3,参加独特文化活动的表演艺术家或演艺人员
4)P4,P1-P3的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
五、受害者/犯罪类相关
1. T类(人口贩卖受害者)
1)T1,人口贩卖受害者签证
2)T2,T1的配偶
3)T3,T1的子女
4)T4,未满21岁T1的父母
5)T5,未满21岁T1的18岁以下未婚兄弟/姐妹
2. U类(刑事犯罪受害者)
1)U1,刑事罪行受害者签证
2)U2,U1的配偶
3)U3,U1的子女
4)U4,未满21岁U1的父母
5)U5,未满21岁U1的18岁以下未婚兄弟/姐妹
3. S类(犯罪线索提供)
1)S5,提供犯罪组织的关键信息可申请
2)S6,提供恐怖组织的关键信息可申请
3)S7,S5/S6的家庭成员
六、其他
1. NATO,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代表、官员、专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2. TN/TD,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专业人士,适用于墨西哥和加拿大籍人员
3. V类,绿卡持有人的家庭成员,在等待移民排期时可申请此类签证。
V1(绿卡持有人的配偶)
V2(绿卡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
V3(V1/V2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