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美国方法千千万,但是随着移民的人越来越多,曾经的捷径渐渐走成了死路,现在想要移民美国总得多点耐心。那么你知道哪种签证获批数量最多?速度最快吗?它就是 EB-1杰出人才移民。
美国移民局2018年4月统计的数据显示,所有的职业移民中,得到最多绿卡签发的就是EB-1杰出人才移民。不仅如此,中国移民的数据中,EB-1也是收获绿卡最丰盛的一项。
除了批准的数量多,2019年5月移民排期表出炉,最快的就是EB-1了!相比之下,曾经被疯狂推荐的投资移民居然才排到2014年,整个排期被预计需要十年以上。
放眼整个EB-1大染缸,EB-1A更是香饽饽。虽然属于职业移民,它却不需要雇主,不需要提供就业证明(No offer of employment required),不需要申请劳工证(nor a labor certification is required)。
看到这里,申请EB-1A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1.申请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里具有特殊能力,得到广泛认可,取得很高成就,并且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的声誉与成就,其成就和贡献在该领域达到顶峰。申请人被认为是该领域中出类拔萃的人物之一。
2.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
3.申请人的工作将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带来极大利益。
以上三点就是申请EB-1A需要具备的条件了。杰出人才的广大申请人都已经熟悉第一条的具体规定可以细化为:
1.申请人是否曾经获得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 (比如说,诺贝尔奖、普利策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金牌等等。实际上,绝大多数申请人并没有获得过如此重量级的世界性荣誉);
2.或者是申请人是否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申请条件中的任意三个条件
很多杰出人才的申请材料都会浓墨重彩地覆盖到这一点,但是,不少申请人或者是经验不足的律师,却往往很容易忽视了法条中要求的第二和第三点,也就是,“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以及“申请人的工作将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带来极大利益”,这就是杰出人才申请材料中必须的一个环节:来美计划所必须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很多经验不足的律师和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材料中,甚至根本没有包括这个重要的部分,不少案子被移民官质疑甚至被拒绝,申请人都不知道主要原因原来是来美计划部分的缺陷而导致的。那么,应该如何理解美国移民法对“来美计划”的要求呢?
1.杰出人才不需要雇主提供就业证明(Offer Of Employment)
的确,所有杰出人才移民申请都不需要雇主,不需要提供就业证明(No offer of employment required),不需要申请劳工证(nor a labor certification is required)。由于杰出人才移民申请都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不需要获得雇主支持和永久性工作承诺。因此,只要符合以上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条件,申请人可自行提交移民申请,不需要雇主的支持。即使申请人身在美国、中国或其它国家,只需证明其在进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如预期雇主的信件、未来工作具体计划或其它相关证据,就可提交杰出人才移民申请。同时,申请人在递交杰出人才申请以后,可以随意变换工作,只要新的工作是在其申请的专业领域即可。
2.杰出人才必须在美国从事其领域内继续工作(Continue to Work)
美国移民法INA§203(b)(1)(A)(ii),8 U.S.C.A. § 1153(b)(1)(A)(ii)明确要求,杰出人才移民必须明确的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这个要求,在川普总统上台以后,特别是川普2017年4月18日发布的行政命令,要求“购买美国货,雇佣美国人,保护美国劳工的利益”(“Buy American and Hire American,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U.S. Workers”)的大前提下,美国移民局大大加强了这方面的审批和要求。
该行政命令要求,美国移民局必须在“管理美国的移民整个系统中,都必须优先保护美国劳工的权益”(“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United States workers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immigration system.” )。这当然也包括了杰出人才的审批环节。很多移民官认为,如果杰出人才的申请人,如果在批准杰出人才绿卡以后,来美国并不是继续在本领域去工作,而是去寻求其他领域的工作,比如,一个中国书法家来美国以后,到中餐馆打工,就会出现损害美国劳工的就业的权益情况,因为一个书法家不应该去餐馆打工和普通的美国劳工抢饭碗。所以,目前的审批动态,2017年以前可以顺利过关的仅仅是提交个人关于来美打算或者计划的简单个人陈述(A Personal Statement),已经在具体案例中,被越来越多的移民官认为是不充分(insufficient)的证据,而被要求补件(RFE),甚至是构成最终拒绝案件的重要理由。
1.来美计划的最新要求:“清晰的证据”(“Clear Evidence”)
美国移民法对“来美计划”需要哪些证据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而只是要求,提供“清晰的证据”(“Clear Evidence”)去证明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
按照目前的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的同行交流总结,这些材料证明归纳起来,可以包括未来雇主的通信(letter from prospective employer) ,预先商定的合同(prearranged commitments such as contracts),申请人的进入美国后的详细工作计划(detailing plans on how he or she intends to continue his or her work in the United States)。在庞飞律师最近的申请实践中发现,如果是申请人打算以后是成立公司,继续在美国在本领域继续工作和发展,如果想顺利获批的话,最好是可以提供一份详细的二三十页的商业计划书(“Business Plan”)。但是,大家可以看出,这些指引只是原则性的,或者是庞飞律师的分享也只是一家之言,并没有广大中国申请人希望看到的或者是中国式思维容易理解的“量”化的指引。所以,在具体准备申请材料时,备件的指导律师的经验和意见就会显得极其重要,有经验的律师会告诉申请人,什么时候或者详细程度,应该火候已经足够,达到和符合了“清晰的证据”(“Clear Evidence”)的来美计划的“度”了,可以支持整个案件的申请。
2.来美计划还必须证明“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substantially benefit prospectively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移民法INA§203(b)(1)(A)(iii),8 U.S.C.A. § 1153(b)(1)(A)(iii)中,明确要求,杰出人才申请人还必须证明“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substantially benefit prospectively the United States”)。移民局的主要审查依据是根据一份1995年的内部指引(“Agency Guidance”)。
1995年3月13日,时任首席移民官Mr.Edward H. Skerrett先生在其内部指引信件中,明确指出,因为移民法INA§203(b)(1)(A)(iii),8 U.S.C.A. § 1153(b)(1)(A)(iii)中并没有明确提出要求,申请人必须在证据材料中包括任何特殊的专门证据,去证明“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substantially benefit prospectively the United States”)。所以,移民官一般不能直接要求申请材料中有专门的证据去证明这一点。反而,信中承认,在通常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已经按要求提交了证明杰出的充足材料和详细的令人信服的可行的“来美计划”,申请人应该已经符合了“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substantially benefit prospectively the United States”)。但是,也不排除在某些“罕见”(“Rare”)的案子中,如果移民官预计该批准可能会损害美国利益或者令美国实质受损时,可以引用这个法条,去拒绝这个案子申请。所以,在准备某些特殊的申请时,如果律师或者申请人在“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substantially benefit prospectively the United States”)这个问题上面不明显或者是预计可能会引起移民官的不同看法时,应该在“来美计划”以及申请信(Petition Letter)中,增加适当的陈述和篇幅,主动去打消移民官这方面的顾虑,以使得申请人的杰出人才申请可以顺利获得批准。
对于想要申请EB-1A的人来说,任何的疏忽和纰漏都有可能导致被拒,特别是在对申请要求的把握上,很容易出现准备不足或画蛇添足的情况,所以一定要选择一个专业且靠谱的律师为你把关!这样才能做到事半功倍,顺利来美!
庞飞律师事务所不仅美国有强大的律师团队,还在中国国内有工作团队,高效地协助和指导客人前期的EB-1申请资料收集,以及EB-1批准以后客人在中国美领馆的签证面谈,在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立上面有着明显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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