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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猛进92天,这个最快速移民通道居然被许多人忽略!

前不久11月移民绿卡排期出炉,EB-1的排期速度依然傲视群雄,猛进了92天,真的是让其他排队的小伙伴羡慕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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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很多人要说,谁不想快点拿到绿卡呢?但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要求太高了!不是我们这些普通人可以申请的!


真的是这样吗?其实这都是大家的误解!大家要知道EB-5投资移民全球每年只有一万张绿卡的名额,而EB1第一类优先每年有四万张绿卡名额,是EB5的整整四倍!多人都低估了自己的能力,生生错过了这条最快速的留美通道。


今天

庞律师

就为大家好好讲解一下

EB-1A杰出人才移民

究竟有哪些要求?

审理标准又是怎样的?

真的是与普通人无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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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申请的证据要求



从法律上讲,EB-1A杰出人才需要在自己专业表现出类拔萃才行。那么,申请人如何证明自己已经达到了EB1A的法律标准呢


初读美国移民法的相关章节,归纳起来,除了符合一次重大成就的少数申请人(奥运会冠军、奥斯卡获得者等等)以外,大部分EB-1A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满足以下十项中的至少三项


1. 获得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2. 被选为高标准专业协会的会员;
3. 申请人得到过专业媒体的报道;
4. 在专业领域有重大创造;
5. 发表过专业论文;
6. 评判过同行的工作;
7. 在重要机构或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
8. 展出过自己的作品;
9. 收入远远高于同行;
10. 其他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达到本领域顶尖水平的证据。


根据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至少提供以上十条中的三条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在本领域达到了顶尖水平。移民局在审理EB-1A时,除了要看申请人是否满足了至少三项条件外,更重视在每一项条件下面所提供的证据的强弱。尤其是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证据,以及中国申请人来自美国以外的证据,申请人必须提供文件加以详细解释,以便移民官可以理解这些证据在法律上的意义。



“优势证据法则”和“自由心证法则”


审理EB1A移民申请案,移民局采取正确的证据标准是一种叫做“优势证据法则”的证据标准,而辅助这个证据标准的,是移民官的“自由心证法则”


这是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看起来更像真的,而不是假的”。“看起来更像”意思是“超过50%的机率更像”。“优势证据法则”标准是比“明确有说服力/高度盖然性”和“排除合理怀疑”这两种证据标准都低的一种标准,而后两种证据标准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这意味着,在EB-1A申请中,申请人只要为每一环节提供"优势证据"即可。


在2010年12月22日,美国移民局USCIS根据第九巡回上诉法院(Ninth Circuit)针对Kazarian案的判决发布了一个备忘录,该备忘录为移民官如何评估EB-1A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供了指导方针,即USCIS审理时两阶段判定标准(Two-Step Analysis)。


此后,移民局在审理EB1A移民绿卡申请案时,一直采取这个USCIS审理时两阶段判定标准。也就是:


第一步:客观的确定是否申请人已经提交了满足8 CFR 204.5(h)(3)的最初证据,即关于一次重大成就、或者10条标准中的3条的证据、或其他类似的证据。


第二步:在最终资格认定时,综合考虑所有证据,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特殊人才签证要求的高专业水平。


大家再把这Kazarian案的两步审理法和“优势证据法则”及“自由心证法则”进行对比,不难发现,EB1A审理中的两步法实际上是每一步的要求,是各有侧重点的,恰恰是“优势证据法则”及“自由心证法则”的实际应用。


也就是说,两步审理法的第一步主要是要求移民官运用“优势证据法则”,去排除一部分没有递交出符合该法则规定的证据,去证明一次重大成就、或者10条标准中的3条。两步审理法的第二步主要是要求移民官运用“自由心证法则”,去综合考虑所有证据,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特殊人才签证要求的高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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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优势证据法则”?


优势证据法则,首先需要理解证明标准这个概念。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主体(EB1A申请人)对待证事实(证明本人优秀杰出)为了实现其证明目的,在证据的质量上所应达到的程度。通俗地说,证明标准就是衡量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尺度。“优势证据法则”,处理上面的概念上的理解以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A. 证据是否有优势是对证据质量的评价,而不是单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证据的质量指证据所产生的可能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是对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能否成立的说服力。EB-1A申请的核心是运用证据来使移民官相信你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存在。


证据的多少并不能改变证据的质量,诸多证据针对某一待证事实进行证明,但不具有说服力,与仅有一份无说服力的证据的证明程度是相同的。关键是证据要有“优势”和证明力。 例如,在EB1A申请过程中,一封来自行业领袖和权威的推荐信(比如电影导演领域取得李安导演的真诚的推荐信),其证明力是有可能大于5-6封一般推荐人的推荐信。


B. 移民官对证据具有优势的判断须在排除合理怀疑之后。移民官在审理一个EB1A申请时,应以具有关联性、合理性的证据借助经验和论理作出符合逻辑的推断,通过排除合理的怀疑,建立以理性为基础的内心确信而得出须受经验和逻辑检验的结论。


比如,某EB-1A主申请人,主张其获得了某个奖项。而移民官去到这个评奖单位的官网,去找相关的报道,发现这个评奖活动根本没有显示有申请人主张的那个奖项,那么,移民官对申请人获得的这个奖项的所有相关证据就会觉得是有存疑和矛盾,将会进行严格的审查。“排除合理怀疑”不是绝对排除其他任何可能,而是依据经验和论理找出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各种关联中最大的可能性。


C. 优势证据是认定待证事实的最低限度的证据,是移民官批准一个EB1A申请的最低标准。 也就是,一个EB1A的申请,要获得批准,其证据必须达到优势证据原则的要求,也就是,优势证据是必要条件,低于这个标准,移民官不会批准这个EB-1A申请。但是,优势证据标准不是充分条件,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符合“优势证据原则”的EB-1A申请都会获得移民官的批准。



什么是“自由心证法则”?


“自由心证法则” 是可以切分为“自由”和“心证”这两个组成部分去理解。“自由”是指美国移民法给予移民官在审理EB-1A申请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移民官凭借“良心”、“经验”和“理性”判断证据。“心证”指移民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当这种“心证”达到深信不疑或者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便成为“确信”。


证据的客观性只有通过移民官的主观思维和吸收加工才能被认识,移民官最终所认定的事实只能是移民官以一定的证据为基础而形成的主观认识。对证据是否具有优势的判断则由移民官主观思维进行,得出的结论也只能是主观的,但主观的认识来源于客观。


移民官在判断事实时应以证据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从而在内心确信其对待证事实的最后结论是符合客观实际。至于与优势证据原则相结合,指移民官独立行使对证据自由评估裁量权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使用证据规则来进行。


Kazarian案的两步审理法要求,移民官在最终资格认定时,应该综合考虑所有证据,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特殊人才签证要求的高专业水平。在移民局的近期审批实践中,也常常会有很多蛮不讲理的移民官,完全不遵守Kazarian案的两步审理法和“优势证据法则”及“自由心证法则”的要求,胡乱拒绝案子的情况。碰到这种情况,律师和申请人应该考虑直接上诉或者是要求案件重新审理(Motion to Reconsider)。



以推荐信为例谈“优势证据法则”和“自由心证法则”


带有杰出专家和权威人士证词的推荐信是每个成功EB-1A申请的关键证据之一。你必须在证明信中解释专家的可信度和证明力。通常在这封推荐信的介绍部分,专家会描述他们的背景、成就、职称、经历等,并将他们的简历附加到信中,此类证据的组织和准备,主要是要遵循“优势证据法则”的各项要求,去提供各方面的辅助证据(简历等等)来证明。


近段时间的审批动态,美国移民局更重视来自外部圈子的独立专家的推荐信,而不是来自圈内熟悉的同行。从移民官的审批结果进行总结,以下顺序显示了从重到轻的推荐信的证据力的重要性:

 

* 政府机构;

* 专业或科学团体;

* 行业协会;

*  独立专家;

* 雇主、上司、同事

 

举例来说,来自高度权威机构的外部圈子的推荐信非常有价值,特别是如果推荐人不是通过本人,而只是通过他的出版物、会议贡献和工作成果认识申请人,这类证明力的判断,实际上就是参杂了很多移民官的个人判断和审批经验,遵循的是“自由心证法则”。


推荐信必须用非专业的语言来撰写。这意味着推荐人不应该使用技术性词汇,而应该使用清晰简单的描述。推荐信中需要解释清楚申请人会在整个领域的领先地位和其在整个领域的重要性。如果推荐信包含有来美计划部分的内容,拟聘用的雇主应着重描述该职位情况、该职位要求如何高端、为何申请人是团队中的关键成员,以及为何申请人比其他同事更优秀等。


信中应当明确的是,只有极少数具有杰出能力的顶尖人才能完成这个职位所要求的职责,申请人就是其中之一。这时有必要使用具体的例子并进行详细描述。推荐信还应该尽量不要使用无关证据,以避免可以用来反驳申请人的论据,这也就是“优势证据法则”在“排除合理存疑”方面的具体体现。证明信应当确认申请人已经对研究领域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并且取得了重大的成绩和贡献,以促成移民官形成申请人的确是某个领域的杰出人才的“自由心证”。


这也就是回答某一封推荐信是否采用、需要采用多少封推荐信以及推荐信的长度等问题的关键因素。这是因为,推荐信作为EB-1A申请中的一类证据,需要根据“优势证据法则”和“自由心证法则”,注重质量而不是数量,注重给移民官的整体感觉,注重推荐人的精挑细选,注重推荐人的中立性和代表性,这样组织出来的推荐信才会为成功的杰出人才申请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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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如果你对自己是否符合EB-1A杰出人才存有疑问,或者其他关于EB-1A相关的问题,例如如何举证、如何选择推荐信等,欢迎咨询庞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