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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签证|商业人士申请EB1杰出人才需具备关键“新三样“之第三样!

近日,美国对华政策可谓一日三变样,先是川普翻脸、出尔反尔的新闻铺天盖地:什么缩短部分中国留学生签证有效期,什么再次对500亿美元商品征收25%关税。



紧接着就在5月29日,美国移民局又发布一重磅消息:国土安全部拟废除国际企业家规则(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俗称EB-6签证)。国际企业家规则是奥巴马执政时期开始实施的,它的要求比EB-5投资移民和L-1A低很多,所以给很多中产和留学生移民美国提供了一条快速通道,最高可以获得5年的美国工作签证。EB-6签证一旦废除,那就意味着又一条移民道路将被切断



但作为企业家或商业人士其实无需感到失落,相较于EB-6,实施多年、拥有稳定名额的EB-1A杰出人才签证才更加靠谱和迅速。

一.企业家或商业人士选择EB-1A更具优势

EB-1A相比其他类型的移民有着许多天然的优势:


第一、速度快,是职业移民里拿绿卡最快的方式,从提交申请到拿到绿卡可以一年内完成,避免了漫长的等待;

第二、任何商业人士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申请,不需要有美国雇主

第三、不受英文水平、学历和年龄限制,只要能证明相关的杰出商业能力即可;

第四、可以多次申请,每次独立审核,前一次结果不影响后一次;

第五、不需要在美国投资,避免财务损失。


也提到,杰出人才并不仅仅是指那些拥有高头衔的企业家或高管,一些具备“杰出能力”的专业人才也在此列,例如金融财务、人力资源、技术销售、公关广告、品牌市场、战略规划、会计法务等专业人士。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商业人士申请EB-1A需要满足的“新三样”中除了原创性、作用性之外的第三样:收入性



二.商业人才申请第三大要点:收入性

1. 何为“新三样”?

还不甚了解的小伙伴记得翻看上两篇内容哦!一般来说,企业家或其他商业人士申请EB-1A都有着固定的模式,但归根结底体现在三项内容上:


第一项:对所在领域做出意义重大与商业相关的原创贡献

第二项:在信誉卓著的公司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

第三项:高收入或服务酬劳

 

这三样便被美国庞飞律师事务所负责审批研究的马克称之为企业家申请的“新三样”。当然,如果申请人还有会员资格、媒体报道或评审等,就会相应加进去,以提高获批几率,但也不乏通过这三项就满足条件的案例。


2. 如何证明申请者的收入性?

所谓收入性是指:提交的证据应当表明在相同或近似领域内,你拥有高收入或显著高的服务酬劳。这里的“高”不是仅仅高于你一起工作的同事,也不是仅仅高于业内平均工资,而是“显著”高于同等职位的业内同行,这样才能证明你在其专业领域的杰出地位。

 

庞飞律师提醒:

对于不同国家的申请人,应该提交他所在工作国家的工资统计数据,用于证明他在本国的同行同等职位中,收入处于领先地位。而不是简单折算成美元,以显示在美国算得上高收入人士。


此外,申请人的年度收入是指在用于申请的商业领域内的收入。对于工作之外的收入比如股票、艺术品或房地产投资,非本领域书籍的版税等等,这些与专业领域无关的收入不计算在内

 

我们举一个实际的例子。2017年5月,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6年中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2833元,一位在IT行业的私营企业高管就拿这个数据对比自己当年收入,这是不对的。


第一不能和整个私营行业就业人员对比,而需要跟整个IT业的就业人员对比;第二申请人职位是企业副总裁,他也不能同IT行业所有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对比,正确的做法是找到同一年度全国IT行业企业高管的平均工资数字与自己对比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庞飞律师事务所马克整理了四个EB-1A案例,来分析申请人在主张满足高收入或显著高服务酬劳这一条件时,移民局及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对于所提交证据的审理观点


三.EB-1A商业人士主张收入性案例分析

(以下案例资料来自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 USCIS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简称AAO)

 

案例一:

所得必须来自主张的专业领域

2018年2月27日,AAO拒绝了一位科技企业家的上诉申请。申请人通过主张媒体报道、发挥领导性作用,高工资来申请杰出人才移民。

 

呈请人认为“他的工资高于其他人特别是与他职位相同的CEO“。除此自外,呈请人还提交了他2015年西班牙”个人收入纳税表“和B网站关于西班牙CEO工资信息介绍的截屏。

 

AAO认为,虽然呈请人提供了自己在西班牙的个人报税表,但是他并没有提供支持文件,证明这些收入是来自他的雇主A公司。他提供的是2015年报税表,而其它他所提供的材料显示他2015年为A公司工作。因此,AAO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够充分,因为证明不出他收入中多少是来自从A公司获得的工资或其它服务报酬

 

此外,虽然呈请人提供了西班牙CEO的行业工资信息,但现有提交的材料并没有反映出他曾担任CEO的职位。事实上,关于他2014年C媒体报道的认证翻译显示他在A公司担任副总裁职位。但呈请人提交的维基百科截屏有显示他从1989年开始担任CEO。呈请人必须解决提交材料中的不一致,并有独立的客观证据指出事实在哪里。目前,呈请人并没有解释或解决这种不一致。

 

AAO 认为基于上述原因,呈请人没有提供足够文件证明出在A公司他的职位的收入,也没有证明出比同行同等职位的人高。因此,呈请人不符合此项条件。

 

庞律师点评:

主张符合高工资或高服务酬劳,应该所得来自于主张的专业领域。报税表一般是证明全年纳税总额,但也可能包括房产、金融或收藏品投资受益,而这部分是不能计入证明满足此项条件的。我看到的各种EB-1A申请材料,时不时就会出现类似问题,呈请人提供的材料前后不一致。如果只是少量不关键的信息,移民局是可以理解的,给你机会解释。但如果是另外的情况,就会被怀疑造假,展开进一步调查。在提交材料时,自己提供的信息都不一致,很令人费解,却时不时发生。

 

案例二:

必须证明工资来源

AAO于2017年9月15日拒绝了一位中国农业企业家的上诉申请。申请人所在公司主要做蘑菇生意,通过主张满足获奖、评审、原创贡献、领导性作用和高工资来申请杰出人才。


为通过文件证明“同领域内他人相比的高工资或其它显著高的服务酬劳“,呈请人必须提供他自己和其它接近顶层水平同样职业人的收入。呈请人开始通过提供作为中国公司总经理和非移民工作签证转岗到美国的工资来主张满足此项条件。他提供了一张网页截图和一篇介绍创业公司高管工资调查的博客。呈请人提供的材料还包括一份2014年4月银行转账收据复印件,显示从某公司打入的标注为”三月份工资“的5万元人民币。此外,他还提供了中国私营企业员工平均工资资料和几个国家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用来衡量特定国家人均收入)。

 

AAO认为,呈请人没有证明出自己的工资或其它服务酬劳。他最开始说他在蘑菇行业的一家公司担任负责人和董事会成员,和在某公司做副总裁及其它职位。但在整个申请中,他没有确证在任何一家公司的工资。他提供的材料包含一次标注为“三月份工资“的转账收据。首先,他没有证明他受雇于该公司;其次,一次性的打款记录并不能证明他主张的高公司或其它显著高的服务报酬;最后,他看起来已经在美国工作,但是他也未提供诸如W-2报税表来证明他的收入。



此外,AAO认为他提供用于对比工资的证据不足。首先,呈请人最初提交了一项工资调查,详细介绍了中国高管或管理职位的平均和中位数工资数额,但是他没有给出信息来源。虽然该调查提供了高管或管理职位平均或中位数工资数据,但呈请人并没有解释什么属于“高工资或其它显著高的服务酬劳“;其次,提交的材料包括一个工资调查博客,介绍新兴创业公司CEO的平均工资,然而,呈请人不属于创业公司CEO,他也没给出博客刊登的这项调查的来源。因此,AAO认为他没有提供充分的领域内他人工资信息以便帮助审核者有效比较他的工资,也就不认为他满足此项条件。

 

庞律师点评:

首先,证明自己的工资来自于某公司,先要证明有雇佣关系;其次,要证明自己的工资,一定是持续性的工资入账记录,而不是一次两次;最后,提供用于对比的行业职位工资信息,一定来注明来源,例如国家统计局,某专业薪酬调查公司等等。举证的责任在于呈请人,AAO看不到必要的信息,也就无从比较、认定。 


案例三:

必须证明工资持续性

2017年10月18日,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拒绝了一位室内设计公司企业家的上诉。申请人是一位室内设计师,她于2013年在乌克兰创办自己的设计公司,未来计划在美国经营同样的业务。最初,她主张通过提供关于她本人的媒体报道,领域内重大原创性贡献的证据,她撰写的文章和高工资的证明满足条件。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总监认为她没有证明出满足其中任何一条。

  

呈请人提供了一封客户证明信,客户L证明支付了10,500美元的设计服务费,L先生同时说明该服务持续六周。呈请人同时提供了一份博客,指出在乌克兰室内设计师普遍要求的工资相当于$346.21美元,或无明确固定期限的$281.96美元。在RFE回复中,呈请人说明这是月薪,而在上诉文件中,她指明这是周薪。最后,她还附上一篇文章说明在中等规模公司工作的经理平均月薪是$177美元。审核总监认为单独一项工作无法证明呈请人赚取高工资。在上诉中,呈请人主张六周赚取10,500美元同室内设计师典型的周薪$281.96相比可以证明满足此项条件。


呈请人未证明出她的个人薪水。来自D的证明信中指出他同意预算,“室内设计服务的价格是10,500美元“。D并没有特别指出这笔费用是她的工资还是付给她个人所有的公司,如果是公司就可能包括营业成本和设计材料支出。呈请人没有证明出拿付给公司或个人企业的设计预算同其它设计师周薪或月薪对比有何意义。基于此,呈请人没有证明出满足这一条。

 

庞律师点评:

证明自己的高工资要有持续性,我一般建议提供过去三年记录;证明显著高的服务报酬也不能只通过一个项目。此外,作为企业家,付给公司的钱,不能直接证明自己的高工资或高服务报酬,当然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一会儿说周薪,一会儿说月薪其实也不难理解,许多申请案提交的材料也错误百出,自相矛盾。

 

案例四:

必须提供过去记录

2017年7月11日,AAO拒绝了一位在中国的银行女高管的上诉申请。申请人通过主张满足原创性商业贡献,关键性作用和高工资来申请杰出人才移民。呈请人提供了她在所供职银行从2011年到2015年的年收入证据,还提供了2013年中国工资指南反映出与业内同行相比她的高工资。因此,此项标准被认定满足。

AAO认可了关键性作用和高工资。


庞律师点评:

一般主张高工资,需要提供过去三年的记录。

 

所以申请杰出人才的仅仅具备“杰出能力”是不够的,同时证明对所在领域做出意义重大与商业相关的原创贡献、在信誉卓著的公司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以及高收入或服务酬劳,这“新三样“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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