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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L1A 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总经理)
客户:L先生
年龄:34岁
地区:中国香港
L先生来咨询L1A签证的时,已经在美国持有F1签证将近3年时间,距离他离职海外关联公司还有1多个月就满3年。一旦超过3年,L先生就不符合申请L1A签证申请的前提条件,即“过去三年在海外的关联公司工作超过1年”。鉴于客户情况十分紧急,我们将客户的案件列入加急案件进行优先处理。
由于美国公司刚刚成立,运营资金还没有到位,客户坚持要求使用自有住房作为办公场所,律所多次劝说客户改为商业办公室,未果。移民局在后续的补件信中主要质疑了办公场所的性质,以及办公场所是否可以容纳预计雇佣的员工。补件期间,客户听从了律师意见,签署了符合要求的办公室场所,安置了办公设备,在办公楼大厅以及办公室门口里放置了公司铭牌。同时,美国公司还准备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说明,解释选址原因、办公室使用和分配、未来雇佣的员工是在办公室还是项目开发现场工作。此外,应律师建议,客户还准备了招聘员工的广告、面试员工记录、发放录取通知书的材料,证明美国公司已着手准备正式运营。
通过律所精心的补件,移民局收到补件后的第2天,就快速通过了L先生的L1A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