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婚姻绿卡之未成年子女IR2类)
申请人:Y女士
年龄:19岁
客户简介
Y女士的母亲于2018年2月与一名美国公民在中国结婚。在2019年疫情爆发之后,Y女士的母亲与丈夫,一直分隔于中美两个国家无法见面。于是,她们在2020年找到律所申请婚姻绿卡,并带上自己的女儿Y女士一起申请。计划婚姻绿卡移民申请成功后,全家可以到美国与丈夫团聚。
材料递交
Y女士与她的母亲于2021年初一起提交了婚姻绿卡I-130的申请(母亲申请婚姻绿卡类别为IR1类)。历经一年的审理,终于在2021年年底通过了I-130的申请,且在2022年4月份按照NVC要求提交了DS260与公证文件。
移民签证面谈
在等待大概6个月左右之后,收到了广州领事馆要求其在10月20日前往面谈的通知。
面谈的过程并不顺利,被签证官要求补充材料。于是律所与Y女士的母亲进行沟通后,再根据签证官的要求准备补充材料,并在2022年11月1日通过中信银行邮寄至广州领事馆。在等待29天之后,广州领事馆一次性通过材料,Y女士顺利拿到移民签证。
成功案例 (离婚客人单方面申请永久婚姻绿卡 I-751)
C女士
地区:四川
年龄:35+
面谈地点:洛杉矶移民局大楼
客人C女士与前夫在持有临时婚姻绿卡过程中离婚。更麻烦的是临时婚姻绿卡的申请是通过中介办的没有通过律师,而且在这一段婚姻之前客人还有一名非婚生子女,另外,在婚姻绿卡申请时还没有向移民局披露该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在离婚后,客人又很快与现任丈夫结婚,之后找到我们律所,希望我们可以代理和前任丈夫的婚姻临时绿卡解除条件转换为永久绿卡的后续I-751申请工作。
在接手案子之初,我们团队就感受到案子的严峻,有子女而没有向移民局披露这件事可大可小。如果没有处理好,可能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再加上离婚后又立刻再婚,更是让整个案子变得更为复杂。另外客人与前夫相识时间很长,可是结婚时间较短,而且还是中美异地的恋情。这个情况也有两面性,从好的角度说,这说明两人之前感情长久、稳固,能证明婚姻的真实性。可是从负面角度来说,也会让移民局怀疑当事人是为了身份,和常年好友假结婚。在加上之前提到的,在这段婚姻中没有子女(孩子是婚前的),而且离婚后有相对快速的再婚,这些都会让移民官有这方面的怀疑。另外,在婚姻期间,双方还有很长时间处于分居状态,因此婚后几乎没有共同的账单或是证明共同生活的证据。
考虑到这些因素,在面谈之前,我们和客人详细地沟通了移民官有可能问的问题,并且逐一讨论了最好的回复方法和措辞。在面谈当天,我们的律师也亲自陪同参加面谈。在面谈过程中,由于律师无法直接为申请人翻译,移民局还是安排了他们自己的翻译人员进行远程电话翻译。不幸的是不知道是因为翻译人员水平还是电话系统不清楚的问题,翻译的效果非常差,甚至有些时候还需要律师向移民官指出翻译的问题。这些问题十分关键,如果把错误的信息传达给移民官,很有可能会造成整个案件被拒。好在面谈的内容和移民官的问题也基本都是事前讨论过的。在相识时间久婚姻时间短的问题上,客人参考了我们的建议打“感情牌”,说明双方感情是排除万难,其中还说明了中美文化的差异,以及在传统中国文化中,家庭、父母对婚姻的影响和干预,并提供的大量照片作为证据。在没有披露小孩的问题上,我们也是选择“避重就轻”,并且给出了合理的解释。
最后,有律师在场的另外一个好处就是,在面谈最后,律师可以要求审阅一下移民官对整个面谈的面谈笔录总结,并发表意见。有时候这类面谈笔录总结由于精简的问题,有时会曲解当事人的意思。借这个机会,律师也提出了关于移民官的总结在措辞上的一些细节问题,以免移民官在日后真正做决定的时候被面谈笔录总结误导。移民官也听从律师的意见,并对面谈笔录总结做出了相应的修改。最终,在我们整个团队以及客人自己的努力下,案子顺利通过,客人12月22日顺利收到了永久绿卡,拿到了最好的圣诞礼物。
这个案例也再一次说明,有一个好律师在华人在移民道路上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成功案例(公民的遗孀 – 从人道主义入境到美国永久居民)
客户:女
年龄:47岁
地区:深圳
案例简介:
L女士是律所的广州办公室在偶然的机缘下结识的。当时L女士的先生 (美国公民)在美国突然去世。在中国的客户绿卡申请第一步 (I-130)已经批准,但在第二步美领馆移民签证时, 由于L女士没有律师代理,申请材料有问题等原因,移民签证一直没有办理下来。 先生去世之后,L女士急需来美国处理先生的后事,但她的B1/B2的入境签证申请三次被美领馆拒绝。在走投无路之时,L女士最后找到律所,希望律所代理她申请人道主义入境的许可 (humanitarian parole),以这种方式尽快进入美国处理先生的后事。
人道主义入境的许可 (humanitarian parole)是一种非常少见的入境美国的方式。通常是拿不到入境签证的情况之下进入美国的一种特殊的入境批准。它有特殊的申请条件要符合,批准的门槛非常高,批准率很低。 我们律所的美国办公室接到案子之后, 理清申请思路,不仅准备书面的申请材料,还联系美国的各方为申请提供支持。最后以加急申请的方式为L女士在美国提交了申请。申请提交不久,美领馆方面打电话联系客户,通知她去取入境通知。客户最终持人道主义入境许可进入美国。
L女士的这段经历不禁让人感叹美国法律的严格和人性化的考虑。L女士当时已经递交移民签证的申请,所以美领馆多次拒绝了她的B1/B2 旅游签证申请,因为旅游签证不能有移民倾向。但移民局和美领馆最终同意她以人道主义入境方式进入美国,避免了移民和旅游这两种签证法律上的矛盾。
同时,L女士在入境时,海关在她的入境章上盖了 AOS ( adjustment of status),同意她在美国调整身份为绿卡身份。 客户在美国为先生处理完后事和葬礼之后,请律所提交了I-485申请。律师在I-485申请时,向移民局申请将她之前批准的 I-130自动转成 I-360 (公民遗孀的绿卡申请), 并在补件时向移民局申诉公民遗孀的申请不需要公民直系亲属的经济担保,最终移民局接受了律师的解释。
L女士的工卡和回美证顺利批准,前几天的绿卡面试也异常顺利。面试官并没有问太多问题。只是向她确认之前签证拒签的事情,客户如实回答。最终面试官当场给客户出具了绿卡批准信。 客户经历坎坷,从屡次签证拒签到以绿卡身份留在了美国,实现了先生的遗愿和她的心愿,也是不幸中的幸运。L女士极力赞赏我们的服务,并在其他的微信群和不同的场合积极推荐我们律所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