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家上诉失败案例
2017-12-25
音乐家上诉失败案例
内布拉斯服务中心拒绝了一位音乐家的EB1A申请,音乐家向行政上诉中心提出上诉,2017年5月3日,行政上诉中心做出拒绝上诉的决定,下面我们来看一具体材料,以下是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裁决的原文翻译(黑色),蓝色是加入的法条原文翻译,红色是马克的点评。
呈请: I-140,外国工作者移民申请
请愿人,一名音乐家,寻求在艺术领路作为具备杰出才能的外国人移民美国。内布拉斯服务中心总监拒绝了他的I-140移民申请,认为他提供的初始证据材料只满足十条里的一条,而相关法规要求至少满足三条。
分析
呈请人介绍他的职业为一位艺术家,音乐家和音乐教师。内布拉斯服务中心总监拒绝他申请的理由是认为他只证明自己满足了8 C.F.R. § 204.5(h)(3)(iv) 条款下评审别人这一条。在上诉中,呈请人坚持认为他同样满足 8 C.F.R. §
204.5(h)(3)(i)条款下获奖一条, 8 C.F.R. §204.5(h)(3)(iii)条款下媒体报道一条, 8 C.F.R. § 204.5(h)(3)(v)条款下原创性贡献一条, 8 C.F.R.§ 204.5(h)(3)(vii)条款下参加艺术展览展示一条, 8 C.F.R. § 204.5(h)(3)(viii)条款下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一条和 8C.F.R. § 204.5(h)(3)(x)条款下获得商业上成功一条。呈请人进一步辩称他已经证明出获得并保持国家范围和国际上的赞誉。我们审核了他递交的全部证据文件,却并不能得出呈请人至少满足三个条件的结论。
A证据标准
在所声辩专业领域(比上述一次性国际大奖)低一级的国家级或国际级认可的奖项或荣誉方面的证据8C.F.R. § 204.5
(h)(3)(i)
呈请人宣称他1981年在荷兰XXX音乐比赛中获得奖项。他提供了这次比赛评奖报告作为证据,这份报告显示出他参与的表演的得分,但并没有提到他本人的名字。这份记录既没有显示出呈请人参与了乐队的表演,也没有显示出他属于乐队成员。因此,该报告不能够证明呈请人本人获得了该奖项。此外,这份评奖报告指出“XX奖项”,但是并没有获奖的具体信息。如果没有进一步信息,呈请人就没有证明出该奖项是颁给因在领域内取得优秀成绩的人,同时属于国家范围或国际上认可的奖项。
马克点评:获奖要是本人的,要提供有本人名字的获奖证书,而不是你单位的。如果奖牌、奖杯上没有个人名字,要提供其他文件证明是个人的奖项。如果获奖证书、奖杯上是单位、团体的名字,就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提供。
在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有关该外国人在所声辩专业领域内与其工作相关的报道材料(媒体报道)。此类证据应该包括文章题目,日期,作者和需要的翻译;8 C.F .R. § 204.5(h)(3)(iii)。
在上诉中,呈请人宣称自己符合这一条件标准是基于在德国演出的新闻报道。呈请人并没有提供在此标准条件下可受检验的证据。他没有提供原始的外国文字媒体报道的复印件。虽然他提供了英文翻译,但原始的德文报道只是在空白页上打字出来。相关法规要求呈请人提供支持获得移民利益的原始文件或其复印件 8 C.F.R. § 103 .2(b )(ii)( 4)。如果没有提供原始报道的复印件,呈请人就没有按法规要求提供可接受的证据文件。
马克点评:媒体报道要提供报纸上刊发文章部分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版或清晰照片,把纸媒的原始报道重新打字打印出来是不被接受的证据。
外国人单独作为评审人(评委)或作为评审小组一员,对所声辩的完全相同或相关类似专业领域内其他人工作进行评审、评定的证据;8 C.F .R. § 204.5(h)(3)(iv)。
呈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XXX区域总监的信函,证明自己担当2007年XXX音乐比赛的评委。内布拉斯服务中心认为呈请人提交的证据满足此法规标准条件。我们也同意此证据充分证明呈请人的评审经历。
马克点评:重来没看到过主张满足一个条件需要几个获奖、几个媒体报道、担任过几次评委。从这封AAO回复中看出,呈请人提交了一次做评委的证据,也被认可满足符合这项条件。
外国人在其声辩的专业领域,原创性的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业相关主要、重大贡献的证据;8 C.F .R. §204.5(h)(3)(v)。
呈请人既没有描述其对专业领域意义重大的贡献,也没有详细说明自己的工作如何影响其专业领域。呈请人提供来自XXX的推荐信中指出,澄清人为所在大学的管弦乐做出了意义重大的贡献。而相应法规字面上明确是说这种贡献应该整体上升到对行业领域意义重大的层面,而不仅是对于一个项目或对于一个组织。
参见Visinscaiav. Beers, 4 F. Supp. 3d at 135-136. 虽然推荐人在信中指出呈请人“在德国是音乐教师和表演家追捧的人“,但推荐人没有解释呈请人如何整体上对其领域产生影响。
其他的推荐信就是一些基本参考,没有具体说明呈请人在专业领域所做的重大贡献。这些封信表明呈请人的才能和经验受到钦佩,但这不足以满足他的举证责任。例如,提交的证据既未表明呈请人对该领域其他音乐家的影响,也没有表明该领域由于他的工作而得到显著改变。因此,呈请人没有提交出符合本法规标准的简明语言要求的证据。
马克点评:这种贡献移民局看重1.原创性 2.重大 3. 是对整个行业领域,而不是本单位、团体。
外国人的艺术作品参加展览、展示的证据;8 C.F .R. § 204.5(h)(3)(vii)。
呈请人在上诉中对自己在XXX的演出进行了简要介绍,作为符合该项标准的证据。他引用推荐信,例如,XXX撰写的推荐信描述了呈请人作为大学乐队首席小提琴的表演。这项证据充分满足了本法规标准的简明语言要求的证据。
马克点评:音乐表演,被采纳为艺术作品参加展览、展示的证据,不像前一个案例,足球作为比赛,没有被认可为艺术作品;此外,推荐信可以作为满足各种条件的证据,其他还有对行业的贡献、领导性关键性作用。
外国人在信誉卓著的组织、机构或公司已经扮演着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8 C.F.R. §204.5(h)(3)
(viii)。
呈请人宣称他于1989年到1996年担任X机构的领导,进而满足此项条件。呈请人提供了一篇新闻稿和一封来XX组织XXX人的信件作为证据。XXX人的证明信指出自己知道呈请人在X机构担任XXXX职务。
但是,呈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没有证明X机构是一个信誉卓著的组织。为证明这一点,呈请人在上诉中声辩:
X机构是一个在著名音乐家XXX领导下XXX协会和XXXX组织的合资机构,声誉卓著,并且远远超越区域范围。
呈请人进一步附上关于X机构悠久历史的额外证据。,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明文件来支持X机构作为一个实体“在领域内信誉卓著并超越区域范围”的论点。此外,呈请人宣称他领导X机构与他提供所担当职位的证据也相互矛盾。综上所述,澄清人没有提交满足本法规标准的简明语言要求的证据。
马克点评:证明这一条的关键是,先证明自己所在公司/团体在行业中“牛”,再证明自己在其中整体层面上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不是“和”,而是“或”就可以了。
通过票房收入或磁带、光盘或视频销售纪录,显示出表演艺术获得商业上成功的证据:8 C.F.R.§
204.5(h)(3)(x)。
在上诉中,呈请人宣称他“从贯穿1986到2011年这一时期受聘用,可以作为在表演艺术和教育上持续获得商业成功的类似证据”。因为呈请人并未提供票房收据或销售记录材料,我们驳回了他要求这些材料作为类似证据的上诉。8 C.F.R. § 204.5(h)(4) 法规允许呈请人在证明8 C.F .R. §204.5(h)(3)(i)到(x)条款不适用其职业的前提下,提供类似证据。
在这个案子中,呈请人没有证明出商业上获得成功这一条件并不适用他的领域。相反,关于呈请人宣称的参加乐队演出通常属于商业活动,可以通过票房纪录证明。 因此,此项条件看起来直接适用他的职业。因此,呈请人既并没有提交满足符合此项条件的证据,也没有通过提供8 C.F.R. § 204.5(h)(4)下类似证据证明满足相应资格
马克点评:除了一次性大奖、十条,申请人还可以提供类似证据,但要首先有充分理由说明为什么十条不适用自己职业,然后论述为什么自己提供的可以属于类似证据。
III结论
综上所述,呈请人提交的文件只证明出他符合两项条件,而没有满足最少要求的三项或提供获得一次性国际大奖的证据。此外,他也没有确立我们以前的裁决是基于不正确地适用法律或政策,或者基于现有证据纪录是错误的。
决议:上诉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