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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是在生前设立,通常由律师制定信托文件,详细列明遗产安排指示和条款,由受托人在委托人生前管理其个人资产,并在去世后转让予其受益人。生前信托是一种可部分代替遗嘱的书面法律文件。 

信托一般分为可撤销(Revocable)和不可撤销(Irrevocable)两种,大部份生前信托都属前者,即订立人在生时,可随时修改甚至取消。

 

生前信托的目的

很多人误认为生前信托是用来节省遗产税(Estate Tax)的,因为可以设计专门的遗产规划方案,将其纳入生前信托的条款之中,从而达到规避遗产税的目的。但生前信托最主要的目的是用来避免遗产认证(Estate Probate)的法律手续。

什么是遗产认证呢?当一个人去世后,他/她的遗产将依照他或她的遗嘱,按照法律程序来分派。整个法律程序就是遗产认证。遗产认证的过程时间长短根据遗产的复制程度、受益人数量、以及遗嘱的情况而定。一般说来,遗产越复杂,认证的过程就会越长。认识时间长了,费用自然就会越多。委托人在去世前转移到生前信托的财产不用经过遗产认证,继任的信托人可以直接把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除此之外,管理和保全财产也是委托人设立生前信托的目的之一。委托人由于时间、精力有限,无法亲自管理利得财富财产,料理相关事务,便可设立生前委托,将有关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去办理,减轻委托人的负担。财产信托出去以后,在信托期间由受托人持有,并由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委托人便不再对信托财产拥有处置权,委托人在信托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便不会影响到信托财产,从而保全了这部分财产。同时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是由委托人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享受已定的权利,这样也能达到保全信托网财产的目的。

最后,委托人把财产信托给有丰富理财经验的受托人,由受托人经营,达到增加收益和增值财产的目的。通过个人生前信托业务,受托人利用自身的能力和经验及其它优势为委托人管理经营信托财产,既减轻了委托人的负担、解决了委托人的困难,又能提高财产的收益。

 

遗嘱与生前信托的相同和不同之处?

上文提到,生前信托是一种可部分代替遗嘱的书面法律文件。那遗嘱和生前信托到底有何相同和不同呢?



遗嘱

生前信托

遗产认证

需要经过遗嘱认证(包括外州财产);

需要找到所有受益人;

由法庭处理受益人的挑战和债权人的纠纷;

在遗嘱人去世时,成为公开记录。

不需要经过遗嘱认证;

避免外州财产遗嘱认证费用;

没有法庭对纠纷的自动监督;

保密。

省税

有与信托里同样的节税规定


财产管理

除遗嘱之外,还必须有委托授权书或财产管理安排执行人去管理资产。

当委托人愿意并能够的时候,其可以做为信托人去管理信托财产。也可以设定一个后继信托人在委托人过世后去代替其的位置。

费用

立遗嘱的费用比信托少。但是,遗嘱认证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远远超过立遗嘱或信托的费用。

准备、筹集和管理信托的费用比遗嘱多。但是放在信托里面的财产可以避免遗嘱认证费用。

 

那些没有被转移到生前信托和其它可以避免遗产认证程序设置的财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将会按照有管辖权的州的法律去分配给逝者的近亲。可见,生前信托并不能完完全全代替遗嘱,因为很有可能,信托并没有包含委托人的全部资产,尤其是那些信托设立后到委托人过世前,这段时间之间取得的财产。这时,最好是设立一个注入遗嘱(Pour Over Will), 将所有在委托人生前还没有转移至信托的资产全部自动移入信托。

因此,信托是可以代替或补充遗嘱的遗产计划/财产计划工具,可以有助于很好地管理和分配财产。

 

信托的设立

设立信托,首先制作并签署一个文件,成为信托声明(Declaration of Trust)或者信托协议(Trust Agreement),然后把财产转入信托之中,由设立人在信托申明中指定的受托人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和分配这些财产。

信托协议签署完毕后,设立人把财产从自己名下转移到信托名下,这样受托人就成为信托财产在法律上的所有者(legal title),但受托人并不会是财产的完全拥有者。他们必须按照信托协议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使用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设立人居住州之外的财产应该纳入信托之中,以避免财产所在州的遗产认证。人寿保险的赔付会直接支付给受益人,不需要经过法庭认证,但如果受益人是未成年人,可考虑将保单的受益人更改为信托。

 

生前信托协议的基本内容

如上所述,生前信托协议全面明确地规定了信托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及其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

  • 信托当事人

        信托契约首先要明确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他必须拥有财产的绝对所有权,否则便不能以此财产确立信托。

        受托人在信托期间成为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对信托财产拥有管理和处理的权力。

        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则是信托收益的享用者。

 

  • 信托目的

    信托契约中应明确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应不违反法律,不违反民族习惯、公共道德,并明确受益人接受此目的,受托人可以依据此目的执行信托契约。

 

  • 信托财产

    信托契约中要对信托财产进行详细的规定。首先要列明信托财产的性质、品种、数量、质量等,有关说明要明确详尽;其次要列明信托财产转移的方式、时间,以便于受托人行使相应的职责。

 

  • 受托人权限

    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内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有限的,他因信托财产而获得的权利是由委托人赋予的。信托目的不同,受托人的权限相应也有所不同。

 

  • 受益人的权限

    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同时也拥有相应的权利,比如对受托人的监督权等等,这些权利是由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地位来决定的。在信托契约中需要说明的受益人的权限主要是指明确受益人享受的信托收益。

 

  • 信托期限

    信托契约中要明确信托期限,信托期限可以是一个难确的时间区段,比如几年为限,也可以以信托目的是否实现为依据,即信托目的实现之时即为契约终止之时。

 

  • 受托人的报酬

    在营业性信托中,信托契约应明确受托人的报酬,例如计取报酬的标准、方法、金额,报酬的支付时间、方式都要明确规定。

 

  • 受托人的保留条款

        一般而言,信托契约一经签订便不可随意撤销,委托人也不得随意中止受益人的资格。但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可在信托契约中明确保留条款,即保留对合同契约的撤销权利,保留改变受益人的权力,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依照契约中的保留条款处理信托期间出现的意外变故。

 

  • 附加文件

        生前信托文件,通常都会包括以下三份相当有用的附加:

        1.  注入遗嘱(Pour-over Will),作用是将没有放入生前信托的资产,将来都按生前信托条款处理。

        2.  财务管理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作用是在万一本人无力管理产业或作财务决定时,由代理人(Agent)代为办理。

        3.   医疗护理委托书(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作用是万一自己无法作医疗决定时,由代理人代作决定。

 

谁需要设立生前信托?

一般来说,资产不多,或者是没有子女的年轻夫妻并不需要设立生前信托。每个州都有关于遗产认证的最高资产量。低于这个量的遗产不需要经过传统的法庭认证,而是通过另外一个简单快速的通道。这个资产量在1万美元到27.5万美元区间,大部分的州在3万到10万。资产量的计算一般只包括过世人单独拥有的资产。

 

总的来说,资产量越大的人(尤其是地产),从生前信托得到的益处就越多。事实上,多数计划自己财产的人最终都会选择生前信托来转移财产,至少对于那些高价值资产——房产、股票、债权和其他贵重物品。

 

如何确保对生前信托财产的掌管权?

生前信托大部分属于可撤销信托,所以委托人保留随时更换受托人,撤销信托财产,更换受益人,撤销信托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委托人会指定自己或配偶为受托人,另外再指定一个继承受托人(Successor Trustee) 。这样, 虽然财产被置于信托之下,委托人可以拥有完全的掌控权。

 

生前信托有什么缺点?

因为生前信托不受法庭的监督,所以,如果受托人指定不当,有可能委托人会被受托人利用。从成本上来说,起草一份信托比起草一份遗嘱的费用要高。但是,对于那些比较复杂的情况,遗嘱和信托的费用也相差不大。另外, 信托的文书处理工作要比遗嘱复杂,比如,财产在信托设立后要将其所有权更改为信托名下。

 

生前信托是避免遗嘱认证的唯一途径吗?

生前信托不是避免遗嘱认证的唯一途径。比如,你可以指定保险,退休等账户的受益人,这些资产会在你过世后自动留给指定的受益人。银行账户可以通过“过世支付”(Pay on Death)的设置指定继承人。固定资产可以通过“生存继承人的联合租赁权”(Joint Tenanc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的方式将资产自动留给配偶,等等。但生前信托是最为全面,高效,灵活的一种工具。